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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意向公示多久?

法律分析:采購意向披露時間原則上不得晚於采購活動開始前30天。采購活動開始時間按照下列標準確定: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以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為準;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咨詢、詢價或單壹來源方式采購的,以公告或邀請為準;通過稅務采購網進行網上競價的,以采購人發起的競價形式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采購意向公示工作的通知》。

第壹條自2020年7月1日起,除通過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和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大宗集中采購外,各單位應當公開其對項目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意向。

采購意向披露的內容應盡可能清晰完整,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機密信息除外)。采購意向僅作為供應商了解各單位初步采購安排的參考。采購項目的實際采購需求、預算金額、執行時間以各單位發布的最終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為準。相關采購公告的格式按照《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範(2020年版)的通知》執行。

第二條采購意向的披露時間原則上不得晚於采購活動開始前30天。采購活動開始時間按照下列標準確定: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以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為準;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咨詢、詢價或單壹來源方式采購的,以公告或邀請為準;通過稅務采購網進行網上競價的,以采購人發起的競價形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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