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法規免征上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取得的補償款,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征收營業稅、土地增值稅。
副標題:是的,不收。
擴展資料《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