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部、國務院直屬機構、各級地方行政機關。
1、 國務院部(25):
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 監督,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 資源,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
2、國務院直屬機構(18):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贊處,國務院機關管理局,國家預防腐敗局。
3、各級地方行政機關:
(壹)各級地方人民政府。 各級人民政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市,直轄市各區,自治州人民政府; 縣,自治縣,市轄區和無區的市; 和鄉(鎮)人民政府。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體。
(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中央統壹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管理職責,並對下級機構編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