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征管法規定對欠繳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導致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給予處罰;新征管法規定,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不論數額大小,是否無法追繳,都可以給予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和做案工具;
(4)收繳未使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6)提請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稅務違法行為有哪些種
(壹)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
(1) 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項;
(2) 未按規定設置、保管帳簿等;
(3) 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稅控裝置;
(4) 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其全部帳號;
(5) 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資料;
(6) 其他違反日常稅收管理行為。
(二)直接妨害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
偷稅:采用各種方法和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繳稅款。
抗稅: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應納稅款。
騙稅: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逃避追繳欠稅:以轉移財產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稅。
拒不繳納稅款:逾期不繳或少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
(三)妨害發票管理的行為:
未按規定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
非法攜帶、郵寄、運輸;存放空白發票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