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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稅務籌劃優選企業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該集團所屬企業捐贈用於汶川大地震救助,且通過該縣民政局渠道捐贈.完全符合公益性捐贈的條件,屬於公益性捐贈。根據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該集團所屬企業的捐贈在不超過2008年度利潤總額12%的標準內準予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62號文《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壹條(二)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準予扣除”,根據該文件精神,該集團所屬企業用於抗震救災捐贈沒有特殊規定,仍然執行公益性捐贈12%的扣除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筆者制定如下稅收籌劃方案。

方案壹、由甲企業單獨捐贈。

1.準予扣除標準120萬元。

2008年甲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1000萬元,12%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120萬元。

準予扣除標準=1000x12%=120(萬元)

2.不準扣除部分80萬元。

公益性捐贈120萬元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準扣除部分=200—120=80(萬元)

3.增加的稅務負擔20萬元。

不準扣除的公益性捐贈80萬元,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率為25%.由此增加稅務負擔20萬元。

增加的稅務負擔=80×25%=20(萬元)

甲企業除捐贈200萬元外,還要負擔2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由此該集團需實際支付資金220萬元。

方案二、由乙企業單獨捐贈。

1.準予扣除標準96萬元。

2008年乙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8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96萬元。

準予扣除標準=800x12%=96(萬元)

2.不準扣除部分104萬元。

公益性捐贈96萬元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其余部分不得扣除。

不準扣除部分=200—96=104(萬元)

3.增加的稅務負擔26萬元。

不準扣除的公益性捐贈104萬元,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率為25%。由此增加稅務負擔26萬元。

增加的稅務負擔=104x25%=26(萬元)

乙企業除捐贈200萬元外,還要負擔26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由此該集團需實際支付資金226萬元。

方案三]由甲、乙企業***同捐贈。

1.甲企業在準予扣除標準範圍內捐贈,其余部分由乙企業捐贈。

(1)甲企業捐贈120萬元。

2012年甲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10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120萬元,甲企業實際捐贈120萬元,準予全額扣除,不用繳納所得稅:

(2)乙企業捐贈80萬元。

2012年乙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10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96萬元,乙企業實際捐贈80萬元,準予全額扣除,不用繳納所得稅。

由此,除甲、乙兩企業***同捐贈200萬元外,該集團不需再支付任何額外稅款。

2.乙企業在允許扣除標準範圍內捐贈,其余部分由甲企業捐贈。

(1)乙企業捐贈96萬元。

2012年乙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8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96萬元,乙企業實際捐贈96萬元,準予全額扣除,不用繳納所得稅。

(2)甲企業捐贈104萬元。

2012年甲企業預計實現利潤總額1000萬元,12%以內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準予扣除,準予扣除標準為120萬元,甲企業實際捐贈104萬元,準予全額扣除,不用繳納所得稅。

由此,除甲、乙兩企業***同捐贈200萬元外,該集團不需再支付任何額外稅款。

3.甲、乙企業在各自允許扣除標準範圍內捐贈,且雙方捐贈的數額合計為200萬元.也不會增加集團的稅務負擔,道理同上。

根據以上分析:方案壹,該集團除捐贈200萬元以外,還需負擔20萬元的所得稅;方案二,該集團除捐贈200萬元以外,還需負擔26萬元的所得稅;方案三。該集團除捐贈200萬元以外,不需負擔任何所得稅。顯而易見,方案三對該集團來說.無疑是最優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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