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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母親& amp;ampquot懷孕、分娩和餵養。quot休假時妳需要知道的幾件小事。

第壹,註意產檢的程序,曠工辭退有風險。

2065438年3月1日,發現小芳懷孕6周。6月中旬,她通過微信向主管領導請假1天去醫院做產檢。主管領導回復她需要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小方因身體不適,1天後未能到崗,未能保留其外出期間到醫院體檢的相關單據。後來公司以小方無故不履行請假手續為由辭退了他。雖然小芳聲稱自己按照醫院的要求進行了正常的產前檢查,並沒有無故曠工,但她並沒有將相關的醫療單據保存在手中。

訴訟期間,小方要求法院到醫院調取產檢記錄。經查,小芳因產檢未按時到崗。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解除違法,支持了小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

法官的解釋: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需要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產前檢查是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工資,更不用說將其作為確定曠工的依據。為避免糾紛,建議懷孕女員工按照單位規定提前請假,如有必要延長假期,盡快報告延長原因。懷孕女職工除履行單位內部請假手續外,還應保留相關醫療單據備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產假期間需要明確,提前復工可以拒絕。

小思是壹家公司的行政文員。2020年5月6日開始休產假。5月15日,小思在婦幼醫院順利產下雙胞胎。同年9月1日,由於公司業務量劇增,小思所在公司人事部在詢問小思身體恢復情況後,於9月14日通知小思復工。小思通知公司雙胞胎的數量可以增加14。第二天,小思接到公司通知,小思應於9月14日到公司報到。與公司的溝通再次失敗,小思堅稱她在產假後沒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到崗。後來,公司解雇了小思,理由是小思不服從公司的安排,曠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思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思生育雙胞胎,可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假期。公司要求的小思的到達時間仍在產假期間,小思有理由拒絕。最後,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需要向小思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法官的解釋: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北京市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享有30天產假。根據上述規定,北京市所有女職工正常生育可享受128天產假。如有包括剖腹產、多胞胎在內的難產,可根據具體情況增加假期天數。生產前休產假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孕期休假的女職工提前終止休假、重返工作崗位,不得因女職工拒絕提前重返工作崗位而作出調整崗位、降低報酬等決定。

三、哺乳晚或早退者,工資差距自行彌補。

呂霄是壹個新手媽媽。休完產假回到工作崗位後,她成了壹個護理家庭。因為離家遠,盧曉每天選擇遲到1小時或早退1小時,並已向主管領導說明每天1小時哺乳時間的安排,備案。後因公司克扣盧曉全職工資,雙方發生糾紛,法院最終支持了盧曉要求單位支付全職獎並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法官的解釋:

哺乳1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可享受哺乳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女職工每日工作時間內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每天增加1小時。產假、哺乳假結束後,用人單位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的哺乳時間,允許哺乳期女職工選擇集中使用哺乳時間,其工資待遇不得相應降低。還應該指出的是,除了哺乳假,雇主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夜班。

法官提醒道:

用人單位不能將產前檢查、產假、哺乳假算作病假、事假、缺勤或曠工,而應將上述期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按勞動合同正常支付勞動報酬。區分“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可協商範圍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內容,依法安排“三期”女職工的工作,確保“三期”女職工獲得勞動報酬和平等就業。職場媽媽在依法享有“三期”合法權益的同時,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三期”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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