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特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項,填報企業向職工支付的人力資源成本,屬於企業損益內容。會計準則采用“職工薪酬”和“股份支付”概念,會計制度和稅法仍沿用“工資、薪金”概念。
會計與稅法有關工資、薪金口徑比較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職工薪酬,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職工福利費;(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住房公積金;(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6)非貨幣性福利;(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除上述情況外,以企業年金基金為職工繳存的補充養老保險,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如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均屬職工薪酬的範疇。會計準則上職工薪酬範圍較廣,凡企業給職工各種形式的支付均視為職工薪酬,這樣有利於準確反映商品價格中真實的勞動力成本,改變世界上對我國以過低勞動力價格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認識。
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的口徑基本壹致。《企業所得稅法》仍沿用傳統“工資、薪金”口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原則上限於企業向職工支付並在“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工資費用。而會計準則“職工薪酬”口徑除包括“應付工資”科目外,還包括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各類保險、住房公積金、辭退福利、股權激勵等。《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口徑較寬,基本上與會計口徑壹致,凡是與個人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如辭退福利、股票期權、個人從單位低價購房、個人從單位取得的各項福利等,在實踐中按照“應付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