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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與職級並行實施細則

為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將公務員職級與待遇掛鉤,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幹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2019年3月印發,共七章三十四條,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禪是指崗位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對應職級為:

(1)壹級檢驗員:

13級到8級;

(2)兩級檢查員:

15級到10級;

(3)壹級研究員:

17級到11級;

(4)二級研究員:

十八到十二;

(五)三類研究人員:

十九到十三年級;

(6)四級研究員:

20到14年級;

(7)壹級主任科員:

二十壹歲到十五歲;

(八)二級主任科員:

二十二歲到十六歲;

(9)三級主任科員:

二十三歲到十七歲;

(10)四級主任科員:

二十四歲到十八歲;

(十壹)辦事員:

二十六歲到十八歲;

(12)二級文員:

二十七比十九。

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為:

(壹)局級正職:

壹級督察;

(二)局級副職:

二級巡視員;

(三)縣級:

二級研究員;

(四)副縣級:

四級研究員;

(五)鄉鎮壹級:

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級副職:

四級主任科員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壹條為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將公務員職級與福利掛鉤,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幹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公務員的職務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級別。

本規定所稱的主管級別是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渠道,反映公務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工齡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責任。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職級晉升。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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