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2019年3月印發,共七章三十四條,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禪是指崗位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對應職級為:
(1)壹級檢驗員:
13級到8級;
(2)兩級檢查員:
15級到10級;
(3)壹級研究員:
17級到11級;
(4)二級研究員:
十八到十二;
(五)三類研究人員:
十九到十三年級;
(6)四級研究員:
20到14年級;
(7)壹級主任科員:
二十壹歲到十五歲;
(八)二級主任科員:
二十二歲到十六歲;
(9)三級主任科員:
二十三歲到十七歲;
(10)四級主任科員:
二十四歲到十八歲;
(十壹)辦事員:
二十六歲到十八歲;
(12)二級文員:
二十七比十九。
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為:
(壹)局級正職:
壹級督察;
(二)局級副職:
二級巡視員;
(三)縣級:
二級研究員;
(四)副縣級:
四級研究員;
(五)鄉鎮壹級:
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級副職:
四級主任科員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壹條為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將公務員職級與福利掛鉤,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幹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公務員的職務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級別。
本規定所稱的主管級別是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渠道,反映公務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工齡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責任。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職級晉升。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