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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發票復印件可以作為報銷憑證嗎

復印的發票不可以作為報銷憑證,具體如下:

1、因為發票是壹種證明付款的法律文書,從法律上看,復印件是不可以作為證據。可以要收款單位開出證明,證明確實交過款,而發票復印件作為收款單位開出證明的副件,經過報銷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審批,就可以報銷;

2、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3、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為什麽復印的發票不可以報銷?

發票復印件不可以報銷。因為發票是壹種證明付款的法律文書,從法律上看,復印件是不可以作為證據。可以要收款單位開出證明,證明確實交過款,而發票復印件作為收款單位開出證明的副件,經過報銷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審批,就可以報銷。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綜上所述,發票復印件是不能作為報銷而入賬依據的。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聯入賬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必須要取得開票方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並加蓋公章的存根聯復印件,與發票丟失登報聲明壹並作為原始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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