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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造假怎麽量刑

法律分析: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法條及司法解釋如下:

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1] 規定:“發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1、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發票管理辦法》 [2] 的規定:發票必須是由防偽專用品制成,並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才有效。因此,非法制造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當然也就包括非法制造用於制作該發票的防偽專用品及套印在其上面的發票監制章,非法制造該類發票的,又有二種具體行為方式:壹是偽造;二是擅自制造。

偽造,是指無權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的人仿照真實的該類發票的式樣,非法制造假發票,冒充真發票的行為。具體表現是:按照該類真發票的聯次、內容、版面排列、規格、色彩、圖案等,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方法印制假發票。偽造該類發票,除了要將發票本身制成和真發票壹樣之外,還必須使用上述各種制假方法偽造發票監制章、防偽水印、紫外線防偽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企業未經有關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私自印制發票或私自制造防偽專用品,或雖經批準,但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或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所規定的印制數量或生產產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為。

擅自制造與偽造的不同主要在於:

第壹,行為人不同,前者為印制發票企業或生產防偽專用品企業;後者為任何人。

第二,所制成的發票效力不同。前者制成的發票是真實有效的;後者制成的發票是虛假無效的。但無論是偽造還是擅自制造,均是非法制造的行為。

2、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出售,是指以壹定的價格將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賣出的行為。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基本特征。因此,那些無金錢交易、不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能算是出售,因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出售的方法不限於私下成交,公開叫賣、大聲吆喝、走街串巷、攔截強賣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於買賣雙方直接會面,郵寄、托運、托帶均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必須以占有該非法制造的發票為前提,其來源有二:壹是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二是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後壹種發票主要是通過盜竊、騙取、買入等手段獲得的。出售的發票不限於假發票,真發票也可,如擅自制造的發票,盡管其擅自制造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其制造出來的發票卻是真實有效的。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實施偽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任壹行為的,均構成本罪,既實施偽造、擅自制造,又實施出售行為的,構成壹罪,不實行數罪並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應以此作為量刑起點。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構成,即明知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壹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國家稅款的非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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