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保金是否確認收入
質保金不能確認當期收入,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工程建設質保金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工程質保金是否確認收入
土地相關政策法規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7〕138號)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甲方,壹般指房地產企業)與承包人(乙方,壹般指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承包人被扣留的質保金是否能夠收回,具備壹定的不確定性.如果在最長不超過2年的缺陷責任期內,工程沒有出現缺陷,質保金將被退回給承包人;如果在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否則,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質保金在本質上屬於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債權,是承包人已確認收入的組成部分,質保金最高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結算總額3%.
稅務處理
1、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工程完工向甲方結算工程款時,如果工程總價款包括質保金,也就是說工程質保金開具了發票,則在開具發票時繳納增值稅;如果工程質保金沒有開到工程發票中,在實際收到時繳納增值稅.具體又分4種情況:
(1)向甲方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未開具發票的,質保金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不需要申報納稅.
(2)質保期內未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質保金的當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並申報納稅.
(3)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承擔維修責任的,或未承擔維修責任被發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質保金的,承包人應就質保金全額發生納稅義務,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