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國家或市級獎項。
(三)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和入駐企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等投資或就業。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節選)
第十三條積分指標的解釋
(1)合法穩定就業指標:指申請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各類用人單位就業,實際就業地點在北京市。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計算。具體期限從1998年6月65438+7月1開始,以申請人在北京正常繳費最多的參保月數除以12計算,不含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的補繳月數。
(2)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本指標涉及的住所規劃用途應為住宅,自有住所和單位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宿舍的產權應該屬於單位。2017、1(不含)之前在公司宿舍或租賃住所連續居住年限,以申請人同期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計算。2017 1(含)日期後的北京市租賃住宅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準。
在本人住所或配偶住所連續居住滿1年的,分為1;在配偶宿舍或租住地連續居住滿壹年的,加0.5分。申請人在每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的月數之和除以12,即為該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年限。同時,自有住所、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不重復計算。連續居住年限長於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以申請人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先計算自有居住積分。
(3)學歷指標:指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學歷學位。本科及以上學歷申請學歷指標點時,應具備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職業和居住地區指標:自2017 65438+10月1日起,申請人戶籍由城六區轉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區域,且其就業和居住均由城六區轉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按照滿1年確定累計積分,不足12年的,
就業地以申請人所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政區域判定。在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為在城六區就業。居住地轉移由申請人有自己居住地的行政區域判斷。
(五)創新創業指標:
1.在科技、文化、創新創業競賽等領域獲得國家級或市級獎項的,可按照統壹確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積分。(具體標準見附件2)
2.在科技部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國家級或市級獎項,並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入駐企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等投資或任職的申請人。,應在年度積分落戶申報時限內在市科委創新創業人才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寫並提供申報指標電子憑證,確保信息與積分落戶網上申報系統中申報信息壹致。(具體標準見附件2)
(6)納稅指標:
1.近3年連續納稅:指在申請積分落戶開始前連續3個自然年度在北京納稅。
2.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年均個人所得稅654.38+萬元及以上:是指申請人在申請積分落戶開始前連續三個自然年度內,必須每月以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為基數繳納個人所得稅,年均納稅654.38+萬元及以上。補稅無效。
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依法登記的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照企業繳納的稅款及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 年均納稅20萬元及以上:企業繳納的稅款包括國稅和地稅兩部分(僅指按照我國相關稅目和地稅繳納的稅款),出資比例按照申請人認繳的出資額計算,並向工商部門備案。 不包括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
4.涉稅違法行為
(1)對於個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其他組織主要負責人,適用的扣除情形為:2017 1至開始申請積分落戶的上壹年度,12 3655。被本市稅務機關依法處罰(包括被稽查部門罰款,被征管部門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申請積分落戶時未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的。
(2)對於單位納稅人法定代表人和個體工商戶,適用的扣除情形如下:2017 1至上壹年度12 31,開始申報積分落戶時,納稅人被當地稅務機關認定有虛開發票、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或者納稅人惡意欠稅或者數額較大。
(7)年齡指標:年齡申報的計算以個人身份證記錄為準。不超過45周歲的積分指標計算截止到開始申請積分落戶的上壹年度65438+1。
(8)榮譽表彰指標: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或首都道德模範、全國英雄模範或首都見義勇為公民等榮譽稱號者,可按統壹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獲得積分。(具體標準見附件3)
(9)守法記錄指標:申請人因違反相關法律受到本市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是指以行為主體為主體,因各種違法行為受到本市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次數以申請積分落戶開始時上壹年度2017 1日至12 31日的市公安局記錄為準。
第十四條除具體截止時間外,本章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學歷指標、職業和居住地區指標、創新創業指標、榮譽表彰指標的計算均截止於開始申請積分落戶時的上壹年度6月65438+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