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稅款0.5 ‰的滯納金。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滯納金乘以逾期天數乘以0.5 ‰的滯納金率;
2.對用人單位新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繳費成功前壹日止,按欠繳金額按日加收0.5 ‰的滯納金。
滯納金是對未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征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納稅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措施。
滯納金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所謂合法,就是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錢,任何個人和其他組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收取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3、懲罰性,指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期限的付款采取的懲罰性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上述特征,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法律地位不對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情況下。有關法律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