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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

滯納金是壹種行政強制。

滯納金是指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向繳費人收取的壹種違約金。壹般按照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收取應付金額的壹定比例。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壹種執行處罰。

行政執法的類型:

1、間接強制執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的方式,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2、間接脅迫可分為兩種類型:代執行和刑罰執行:

(1)代執行。代理執行是指行政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收取必要費用的執行措施。代表的實現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

(2)執行刑罰。執行處罰是指行政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者不可替代義務的主體可以給付義務,以督促其履行義務的強制措施。

2.直接執行。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當義務人拒絕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者財產施加強制力,直接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因為直接強制執行是直接對人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更容易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非常謹慎,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滯納金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類型;行政強制包括加罰款或滯納金;轉賬存款、匯款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和匯款;

(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

(五)為表演而表演;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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