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收取相關政策
滯納金收取相關政策有哪些呢?正常情況下,加收滯納金就是對納稅人沒有按時繳納稅款還有扣繳義務人未按時解繳稅款所實施的壹種重要的經濟上的補償性與懲罰性相結合的措施。我國的稅收征管法和壹些實施細則有關滯納金的規定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實際的執行中,也是難以準確掌握的,尤其是在稅務的稽查中,對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繳或者是少繳稅款的,都是不能壹概而論的,可以采取“壹刀切”的方式,壹律加收或者是不加收滯納金。如果說是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導致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是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都可以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的補繳稅款,但是不可以加收相關的滯納金。對於壹些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的沒有繳少繳的稅款,《實施細則》中的第八十條規定,“稅收征管法中的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壹般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是相關的執法行為違法。”稅務機關的責任,同時還可以在稅務實踐中可歸納為兩種重要的情況:第壹種是稅務機關履責不完整,也就是不充分、不準確。
由於稅收的政策復雜、變化非常快,同時,稅法規定和會計核算也是存在差異的。相關的人員為了增強稅收的確定性,稅法也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審核的責任,比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中的第十五條規定,相關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清算資料以後,應該要在壹定的期限內及時組織清算審核工作。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中的第二十條規定,“相關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年度納稅申報後,應該要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還有有關的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工作”。如果說納稅人享受的備案類減免稅,那麽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的資質,並且要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稅務機關如果說沒有按照規定充分地履責,對於納稅人的無主觀過錯責任的申報及時地糾偏,都可以申報的稅款壹直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在這個期間,也是不應加收滯納金。如果說是執法錯誤的,如果越權征稅、濫用職權、征稅不作為還有事實與證據上的錯誤、適法的錯誤、程序違法等問題,都會致使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未繳少繳稅款的,也是不應加收滯納金的。以上的兩種情況都是涉及稅收的行政的確認問題,也應該要自相關的稅收獲稅務機關的行政確認之日起,考慮到滯納金的加收。
滯納金收取需要註意什麽
滯納金收取需要註意什麽呢?根據稅收征管法中的第五十二條還規定,“如果說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相關的失誤,未繳或者是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都是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如果說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也是可以延長到五年。根據上述的規定,對於相關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過錯責任,也應該要區分兩種情況,壹是過失過錯,二是故意過錯。滯納金收取相關政策的內容就是這些,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