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壹個行政法律概念,是國家行政部門在納稅人或行政相對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義務時,依法采取的壹種懲罰性措施。是國家強制規定的,不同於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違約金。違約金是因違反合同而向對方支付賠償金的義務。滯納金的收取是為了督促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而不是刑法規定的罰金,也不同於法院對犯罪分子處以的財產刑。在行政強制執行中,滯納金是執行處罰的壹種類型,通常按照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征收應繳金額的壹定比例。
滯納金的計算方法:
1,基數確定:滯納金的計算基數通常是未按時繳納的稅款或其他應付費用;
2.利率的適用:滯納金的計算往往涉及固定的日利率或月利率,由相關法律或合同規定;
3.時間計算:計算滯納金時,需要確定滯納金的具體天數,從繳費截止日次日開始計算,直至實際繳納;
4.計算公式:滯納金=基數乘以利率乘以逾期天數。通常滯納金的計算會有壹個起點,即壹定時間後才開始計算滯納金。
綜上所述,滯納金是壹個行政法律概念,用於懲罰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義務的納稅人或行政相對人。它不同於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違約金和刑法中的罰金,其征收目的在於督促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