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專用發票已經交付給買方,買方可以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貨物運輸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1和附件2)。信息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購買的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抵扣範圍的除外)。認證結果為“認證壹致”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相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根據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暫轉出當期進項稅額。未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計入當期進項稅額,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起作為記賬憑證;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未認證”、“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未認證”,且購買的貨物或服務不在增值稅抵扣範圍內的,買方不計入進項稅額,進項稅額不轉出。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若專用發票未交付給買方或買方拒收,賣方應在專用發票認證期內,在升級版增值稅發票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