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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

第壹條經營期超過10年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繳納所得稅後,財政部門憑入庫稅票返還全市所有收入。第六年至第十年,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憑入庫稅票返還,返還比例為市級財政收入的50%。第二條外商投資電力、港口、碼頭、道路、橋梁等基礎設施,經營期超過15年的,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條石化、機械電子、建材、林產、養殖業、紡織業等支柱產業和重點行業的外商投資重點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萬美元(林產、養殖業不限規模),經營期超過10年的,經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從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前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後全部憑入庫稅票由財政部門返還;第六年至第十年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憑入庫稅票按已繳納所得稅的50%予以返還。外商投資上述支柱和重點行業並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允許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第四條外商投資發展農牧業等項目,比照享受上述第三條規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第五條。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第三條規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進口技術設備和企業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屬於地方財政收入,每年予以返還。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優惠地價,農業、基礎設施、高新技術、支柱產業和重點行業的外商投資工業企業,按國家土地政策和基準地價1996適當下調。經市土地管理局批準,允許投資者適當延長繳納期限。

對帶動農業高新技術發展的項目,經批準可免交土地配套費,也可采取土地出讓金的方式。

外商在福州投資基礎設施、支柱和重點工業項目,其項目建設用地經企業申請,土地管理局批準,免征土地使用費五年。外商可利用荒山、灘塗、荒地投資各類項目,其土地價格可酌情給予較大優惠。第七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工農業生產性項目投資者在原企業增加投資和註冊資本的,實際投入增資後可享受原優惠待遇。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增資產生的利潤(指可以單獨核算的部分)可以單獨核算,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壹部分,享受“前兩年全額返還,後三年返還50%”的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將本企業利潤或者外國投資者將從本企業直接取得的利潤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按照國家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除按40%的比例返還地方財政。經稅務機關批準,直接再投資設立或擴建的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可全額補繳再投資部分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於市級財政收入。第八條鼓勵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三家企業,實際投資額達到三千萬美元以上的,經批準可再設立壹家投資性公司,總部設在福州。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繳納的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憑入庫稅單全額返還;第二年至第三年繳納的所得稅,納稅後憑入庫稅票由財政按50%返還。第九條鼓勵外商興辦現代農業。對在福州種植、養殖並出口創匯的優良種苗、種畜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其繳納的農業特產稅返還50%。第十條進壹步擴大外商投資領域。外商在我市興辦信息、咨詢、運輸、倉儲等服務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繳納的所得稅,納稅後憑入庫稅票由財政全額返還;第二年至第三年繳納的所得稅,納稅後憑入庫稅票由財政按50%返還。第十壹條鼓勵外商投資重點旅遊產業。允許外商在國家旅遊度假區投資設立中外合資旅行社,並在區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經批準,外商可以在旅遊度假村投資建設別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務。旅遊業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除享受省、市關於加快旅遊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外,可比照支柱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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