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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加快推進老工業基地振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沈陽片區、大連片區和營口片區(以下簡稱片區)。

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以市場取向的制度創新為核心,以探索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為基本要求,推動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升老工業基地發展整體競爭力和對外開放水平。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逐步建成高端產業集聚、投資開放、貿易便利、服務完善、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根據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建立聯動合作機制,相互促進,錯位發展。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創新創業,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改革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規範容錯實施程序。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統籌協調、分級負責、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與開放型經濟相適應的權責明確、運轉協調、管理高效、依法行政的管理體制,推進行政管理方式改革與體制機制改革協同聯動,逐步建立統壹的綜合服務監管平臺,與相關部門現有的管理服務平臺銜接,提升行政管理服務效能。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研究制定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戰略,把握創新試驗方向,推動相關部門落實各項試驗任務,協調解決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省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下設辦事機構,承擔省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貫徹執行和指導實施國家有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方針、政策;

(二)制定推進工作措施,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人才等各項改革試點任務的落實;

(三)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形成的改革創新經驗,提出可復制可推廣創新成果建議;

(四)協調研究和解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

(五)調度、監督、檢查、考核片區試驗工作進展情況。第九條 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在片區設立管理機構,由其負責具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決定片區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片區改革試點工作和承擔片區的規劃、建設、運行與管理等具體事務,並可以結合實際,開展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按照自貿試驗區職能需要,將相關經濟管理權限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給片區管理機構;研究制定促進自貿試驗區和片區改革創新的政策措施,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和片區建設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和支持。第十壹條 海關、海事、金融、稅務、公安等部門駐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可以建立委托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總結評估,並按照分類審查程序在省內其他區域復制推廣改革創新經驗。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風險防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機制,確保改革試驗風險合理可控。第三章 投資領域改革與開放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外,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實行備案制,由片區管理機構負責辦理。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境外投資合作業務管理和服務措施,支持境外投資企業以境外資產和股權、礦權等權益抵押獲得貸款。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優化創新創業制度環境,激發創新創業活力;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法律法規未禁止的,投資主體可以在自貿試驗區內創新開展各種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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