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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進和保障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重慶自貿試驗區)。

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範圍涵蓋兩江片區、西永片區和果園港片區,具體範圍包括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兩江新區和西永綜合保稅區部分區域。第三條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將以制度創新為重點,建設集投資、貿易和金融結算便利化為壹體的綜合試驗區、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風險和壓力測試區、體制整合改革先行區和開放平臺協同發展區,建設以多式聯運為核心的內陸國際物流樞紐。以貨物貿易為主的內陸國際貿易中心,以金融結算便利化為重點的現代金融中心,以互聯互通為目標的現代服務業運營中心,以科技創新為支撐的國家重要現代制造業基地。第四條兩江片區重點建設高端產業和高端要素集聚區,西永片區重點建設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果園港片區重點建設多式聯運物流轉運中心。

重慶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領域開放、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推進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高端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第五條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遵循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政策透明、服務完善、監管高效的原則,建設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重慶自貿試驗區大膽探索,先行先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第六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將深化各領域改革開放試點,加大壓力測試力度,強化監管,控制風險。

重慶自貿試驗區及時總結評估改革試點任務實施效果,對試點效果好、風險可控的成果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復制推廣。第二章管理體制第七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重慶自貿試驗區總體建設,協調重慶自貿試驗區重大事項。第八條重慶自貿試驗區辦公室(以下簡稱重慶自貿試驗區辦公室)牽頭推進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實施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規劃,協調推進各項改革試點任務和事中事後投資、貿易、金融、監管改革等改革創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重慶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聯絡、監督和考核區域管理機構;

(四)協調重慶自貿試驗區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主管部門的相關工作,建立聯動協作機制;

(五)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相關工作;

(6)發布重慶自貿試驗區相關公開信息,綜合評價重慶自貿試驗區運行情況;

(七)開展宣傳、聯系和交流;

(八)承擔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在重慶自貿試驗區實施範圍內,地方政府和開發區、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區域管理機構),在重慶自貿辦的指導下,協調推進本區域內的重慶自貿試驗區建設。第十條市政府負責投資、貿易、金融、事中事後監管和改革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領域的制度創新和改革試點工作。第十壹條中央駐渝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外匯、財稅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落實重慶自貿試驗區相關政策措施,支持重慶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第三章投資開放第十二條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除國務院規定保留審批的國內投資項目外,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備案。第十三條重慶自貿試驗區實行“壹證多照壹碼”商事登記制度,簡化企業設立登記手續,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電子註冊和市場主體簡易註銷制度,試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承諾制,營造寬松便利的市場準入和退出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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