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指導思想上,應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行政監察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自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產生以來,歷朝統治者了解澄清吏治對維持其統治長治久安的重要性,都十分重視監察制度和監察機構的建設。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較好地發揮了作用。
這些制度規範對當代中國的權力監督及廉政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歷史證明,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使政府行為透明化、公開化、程序化、規範化,使為官者由不想貪到不能貪,這是保持清廉的根本保證。鄧小平同誌說過: “要有群眾監督制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
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32—333頁)目前,盡管我們在廉政建設中取得了壹定的成績,但從總體上看還有待於進壹步加強。借鑒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中的合理成分是十分必要的,它對建立完善包括幹部回避交流制度、幹部舉薦任用責任連帶制度、政務公開制度等在內的壹系列廉政制度,促使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增強政府行為的透明度,都有壹定的積極作用。
新中國成立以後至五十年代中期,我國曾初步建立了壹套行政監察制度,對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改革開放以來,以及我國加入世貿以後,日益發展和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我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高效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對當代的行政監察工作也是現實的挑戰。為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進壹步加強和改善現行的行政監察體制。
為此,首要的是必須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我國行政監察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某種意義上講,監察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國家的各項制度建設的成敗。
2、在行政監察機關建設上,應重視保障行政監察機關的獨立性,並加強對監察機關的社會和輿論監督。
從我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歷史演變中可以看出,各朝代監察制度的體制雖各有變化,但都實行了獨立、垂直的管理體制,保證監察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以實現對各級官員的有效監督。我國現行的監察機構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中央設立國家監察部,接受國務院直接領導;地方政府依法設立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同時接受上級監察機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這種雙重領導體制,有利於保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也有利於各級政府對行政監察工作的領導。但對這樣壹種體制,質疑壹直較多,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監察獨立性。這種雙重領導體制,很可能為各級地方政府過多幹涉轄內行政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職能提供機會,侵蝕行政監察機關的獨立性。獨立性的喪失,必然影響監察機關的威信,有損其權威性。因此,不少學者提出我們可以像在工商、稅務等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壹樣,通過對專門從事權力監督的行政監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來加強其獨立性。我國現行行政監察制度的完善,需要從我國的國情實際出發來進行,行政監察機關的獨立性也必須得到更多的重視。
2005年9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察部聯合發布了《關於中***中央紀委監察部單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實行統壹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開始對派出機構的人、財、物實行統壹管理,更初步體現了中央今後的改革意向。但是,通過對古代行政監察制度的分析,我們發現,如果是在監者自監式的獨立監察制度之下,那麽監察的效果同樣會差強人意。2007年6月12日, 《南風窗》雜誌報道湖北監利縣委書記怒斥縣紀委腐敗。“壹縣紀委機關就有幹部職工40人,壹年裏總開支竟然達310萬元,人平近8萬元,其中用於招待的費用近百萬元。”紀委如此,作為與紀委合署辦公並事實上受紀委領導的監察機關我們也能想見會是怎麽樣。事實已經敲響警鐘。在接受雙重領導的體制下我們的監督機關都竟然如此,那麽在垂直領導下,沒有了縣委書記的怒斥,誰又來監督我們的監察機關。歷史已經證明,我們不能再回到監者自監的體制下去。
所以,雖然加強獨立是我們改革的方向,但是,這種獨立壹定是要建立在具有外部監督與保證的條件之下,不如此,歷史必重演。
3、依法樹立監察機構的權威性,切實發揮其監察職能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在封建官僚制度中處於壹種異常獨特的地位。它通過監察百官和向皇帝諫諍朝政得失來行使職權,因此是封建國家機器上的平衡、調節裝置。這樣壹來,監察功能的發揮除依賴監察系統的自身完善和人盡其用外,還受到皇帝的制約。在封建官僚系統中,皇帝是至關重要的因素, “凡事壹斷於上”,具有絕對權威。而封建監察制度在本質上是皇帝的附屬物,代表皇帝行使監察權。正是由於擁有這把“尚方寶劍”,監察官員才能做到不避權貴,“以卑察尊”,才能使監察機關真正成為“糾百官罪惡”的機構,才能真正起到澄清吏治、維護封建制度的作用。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壹個結論:監察制度要想發揮其效能,必須擁有絕對的權威。當然,我們現在的監察機關所擁有的“絕對權威”,並不是“封建爭權"(或者是類似的個人權威、集團權威),而是“法律的權威”。因為,只有依照法律,監察機構和監察官員才能取得“絕對權威",監察機構才能不受其它不良因素的影響,才能真正獨立出來;監察官員才能真正履行其監察職能。因此,只有樹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使體現民主的法律成為監察權力合法性的惟壹依據,才能保證憲法和法律確立的平等原則不受破壞,才能保證監察制度的施行不受領導人的幹擾。
4、固定監察與臨時監察相互配合以及監察官的互察
中國古代不僅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固定的監察區和監察機關,以實現坐鎮監察的效能,同時還實行監察官不定期地或專項巡察地方的監察方式,以克服單純依靠坐鎮監察的被動性,減少坐鎮監察容易出現的虛監、失監的官僚主義現象,使地方上的壹些不法官吏及時受到懲治,壹些大案冤案及時得到審結。
這種固定和臨時相結合的監察方式,成為歷代長期沿用的模式,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監控,維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從漢代起開始實行中央職官多元監察體制,唐朝在繼承漢制的基礎上,將多元監察體制推廣到地方,但為了防止監察官無人監察現象的發生,從宋朝起推行互察法,遏止了監察官本身濫用權力,違法犯罪的現象。
5、嚴格行政監察工作人員的選任和考核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在各個朝代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監察官員位卑權重,“以卑察尊”,“典正法度”,“舉劾非法”,肅正綱紀,“自皇太子之下,無所不糾”,由於其職責重大,監察官員素質的優劣直接關系到監察制度是否能有效發揮效用,其選任考核均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縱觀整個封建社會的監察制度,選拔任用監察官有壹整套極其嚴格和完備的制度。為了確保監察官員的良好文化素質,封建統治者十分註重選拔那些有學識的人為官, 如北魏禦史“必以對策高第者被之。"明朝規定,監察官員必須是進士、舉人出身。
現今,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行政工作的宗旨,它根本區別於之前任何壹個朝代。我國現行行政監察制度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仍必須十分重視對制度的執行者——行政監察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要求,嚴格行政監察工作人員的選任與考核。古代的種種規定,對於勵廉之風,防止監察官知法犯法、徇私舞弊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現行監察制度應從中吸取有益經驗,完善我國的行政監察制度。建議國家立法機關修改監察法規,嚴格規範監察官員的選任程序,統壹監察官員的選任標準,改變監察官員選任的傳統行政模式,逐步實行上級監察機關主要從下級監察官中擇優選任,形成監察官員自上而下有序流動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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