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學會中文名稱為中國生理科學協會,英文翻譯為中國生理科學協會,簡稱CAPS。
第二條中國生理科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中國生理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群眾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其宗旨是促進我國科技進步、經濟振興和社會發展,使協會促進我國生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我國生理科學的發展和普及,促進生理科學技術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和加強國際學術。
第三條本會倡導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開拓創新的科學態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敬業、創新、實事求是、合作”的精神,團結廣大生理科學家,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科技事業開展繼續教育和普及生理科學技術。
第四條本協會的公章為圓形,中間為五角星,周圍有“中國生理科學協會”六個字。社團法人印章由社團辦公室主任保管。需要加蓋學會印章的學會文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並由秘書長簽署後,加蓋學會印章。
學會的開會地點和辦公地點在北京市東四西街42號(郵政編碼100710)。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a)組織生理科學領域的各種全國性學術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和各種研討會和講習班;
(二)編輯、出版、發行生理科學的期刊、圖書和音像制品;
(三)向政府和社會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面向公眾和會員開展生理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普及生命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生命科學領域的科學思想和先進技術;
(五)開展生理科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六)鼓勵和組織會員和生理科學家在國家科技政策、經濟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生理科學領域法律法規的制定中發揮咨詢作用,參與科學論證;
(七)向國家和社會推薦人才,表彰和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和生理科學家;
(八)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標準制定、成果鑒定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組織舉辦科技展覽,編輯科技文獻,提供科技咨詢和服務;
(九)識別會員身份,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正式會員、榮譽會員、終身會員、通信會員和學生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壹)正式會員:在科研、教育、企業中從事生理科學(包括生理學及與生理學相關的其他學科)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主治醫師、主管技師以上職稱,取得生理科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專業工作滿兩年,取得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正式會員。
(二)名譽會員:學術成就突出、對生理科學作出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中外生理學家,經協會會員提名、常務委員會討論、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3)終身會員:年滿65周歲並在工作單位辦理了退休手續的協會正式會員,或因慢性病、殘疾等原因退休的65周歲以下人員,在壹次性繳納規定數額的會費後,可登記為終身會員。
(4)通訊會員:取得較高學術成就並願意與協會聯系合作的外國生理科學家,經協會會員介紹,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通訊會員。
(5)學生會員:在高等院校學習、從事科學研究的生理科學及相關專業的研究生,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的資格在畢業之日終止。
(6)團體會員:凡與協會專業範圍相關的科研、教育、生產等機構和企業,以及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凡願意參加協會相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並繳納團體會員費的,均可申請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入會程序:
(1)填寫並提交會員申請書;
(2)個人會員申請人須由兩名協會會員介紹;申請團體會員須由有關單位介紹;
(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會員證由本會發行。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協會的正式成員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在學會的全國代表大會上,只有出席代表大會的官方代表才有投票權;
(二)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學會的學術會議和各種活動;
(四)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和獲取相關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五)團體會員經學會同意,在學會的協助下,可以開展技術咨詢、舉辦培訓班等經營活動;
(6)自願退出協會的權利。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協助和支持協會組織的技術培訓和相關學術、科普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榮譽會員、終身會員和通訊會員免繳會費。
(六)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壹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在壹屆理事會任期內未繳納會費的,學會將視為其自願退會,停止會員資格,停發《生理學通訊》雜誌,並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利益,或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應當經理事會同意,並報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批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采納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生效。出席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各省、市、自治區協會會員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和特邀代表。各省、市、自治區代表的分配和特邀代表名單由本屆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理事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和組織協會的日常工作,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每個理事會的任期為四年。新的理事會由全國代表大會的所有代表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的任期將終止。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負責為學會的活動籌集資金,領導學會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兩年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集。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任期四年。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理事會後,由新的理事會選舉產生新的常務理事會。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條第1、2、3、5-10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在任期的最後壹年,常務理事會應成立以現任理事長為組長的提名小組,提名下屆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提名小組提出的候選人名單,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即為提交下屆理事會選舉的正式候選人名單。執行董事不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職務的,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董事長、副董事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三)熱心學習工作,作風正派,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規定的最高工作年齡後,確需繼續任職的,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四年。壹般同壹職位最多連任壹次。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再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就任。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研究所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學會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的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用於事業發展和人員開支。
我們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相關業務部門補貼;
(三)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資金或補貼;
(4)捐贈;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6)社會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按照會計核算的規定,進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壹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民政部指定的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資產為公共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資產管理實行責權利明確的企業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由65,438+00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者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修改後的協會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在30日內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批,經民政部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協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並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終止,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批,由民政部註銷。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應當在中國科協和有關機構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協會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於2006年10月4日經第二十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壹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