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步驟改革稅制。按照簡單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制改革。改革出口退稅制度。統壹各類企業的稅制。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完善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實施城市建設稅費改革,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不動產開征統壹規範的房產稅,並相應取消相關收費。在統壹稅收管理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稅收管理權力。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的統壹。(2)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公共* * *財政體制,明確各級政府財政支出責任。進壹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財政支持。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管理改革。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是能納入預算的,都要納入預算管理。改革預算編制制度,完善預算編制和執行的平衡機制,加強審計監督。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和或有負債的有效監控。加強各級人大對本級政府預算的審查和監督。基於財政職能和預算特殊性的稅收計劃管理在實際操作中不科學,難以操作,在壹定程度上不符合我國稅收法治的要求。為了使稅收計劃管理符合科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展和依法治稅的要求,有必要對現行稅收計劃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壹、現行稅收計劃管理制度的弊端(壹)現行稅收計劃的制定與客觀經濟稅源關聯性差,存在較強的主觀意願。現行稅收計劃的制定缺乏科學有效的分配方法。長期以來,上級稅務機關都是以上期稅收收入數為基數確定壹定的增長比例,加上特殊的增收因素來制定本期稅收計劃。這種以基數法為基礎的計劃分配方法,過去在促進稅收征管、保持財政收入穩定增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也越來越明顯。1.缺乏對基地的科學認識,對基地計劃有較大影響。前期實際稅收有很大的不可比因素。例如,前期大型建設項目產生的當期建築營業稅等“壹次性”稅收收入已不能構成未來納稅籌劃期的收入因素,以此為基礎計算計劃數必然影響計劃的準確性。基期收益越好,規劃期規劃越多,鞭快牛;基期收入越少,計劃期計劃越少,以至於有些稅務部門完成了任務卻沒有超支。這勢必違背日常稅收征管的稅收征管目的,阻礙依法治稅的進程。2.增長系數比較人為。稅收計劃編制沒有充分考慮客觀增長因素,基礎比較差,容易導致稅收計劃增長與實際經濟稅源發生偏差,在壹定程度上割裂了稅收與經濟的相關性,影響稅收計劃的準確性。3.規劃期內的特殊因素無法充分考慮。例如,在稅收政策調整中,不能充分考慮減免稅政策的出臺對收入減少的影響、市場自動調節以及經濟成分增減對稅基的影響,直接影響計劃的可靠性。(2)各級政府不切實際、盲目追加稅收計劃,導致部門縱向下達的稅收計劃與地方政府的計劃不壹致。在上級稅務機關下達稅收計劃後,各級地方政府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或為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追加不同層次的稅收計劃。附加額不是以地方經濟發展為依據,而是以地方財政支出的缺口為依據,嚴重脫離客觀稅源的實際。這種“以支定收”的稅收計劃,既擴大了財政支出規模,也擴大了稅收規模,導致稅收規模與稅源規模出現偏差。稅收規模超過了稅源的承受能力,出現了“入不敷出”、“過頭稅”等現象,極大地阻礙了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破壞了正常的稅收工作秩序,導致稅源枯竭。(3)稅收籌劃管理手段落後,不能適應經濟和稅收形勢發展的需要。現行的稅收籌劃管理體系基本上仍然沿用傳統的工作方法和管理手段。雖然近年來有所改善,但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和矛盾。如通過稅源調查收集的基礎經濟稅源數據不系統、稅源底數不清,不能滿足綜合分析的需要;重點稅源監控手段和方法落後,稅源數據檔案僅停留在靜態指標分析上,沒有涉及更廣更深的層面;稅源監控只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壹種事後監管,未能提前關註、研究和防範經濟發展變化和財政、稅收、金融政策調整對稅源和稅收的影響;稅收籌劃管理專業人才匱乏,尤其是基層專職籌劃人員,更換頻繁,缺乏培訓,素質較低。(四)以簡單或偏頗的稅收籌劃作為評估稅收工作的依據。長期以來,在稅收壓力下,收入任務完成情況成為評價稅務機關工作和領導幹部政績的唯壹標準。單純強調稅收計劃完成情況,或者以稅收計劃完成情況作為考核稅收工作質量的依據,必然導致稅源與稅種脫節,降低計劃對稅收工作的指導作用,容易導致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整體環境出現偏差。如果收入情況較好,考慮來年稅收計劃的完成情況,經常不超過收入而埋伏;如果收入情況較差,就有可能征收“過頭稅”,加重企業負擔,損害地方經濟發展。二、對現行稅收計劃管理的改進建議為了使稅收計劃管理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更好地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應從我國自身政治、經濟、金融體制的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進行稅收計劃管理改革。其中壹個重要思路就是以市場為主導,以全面實施稅收征管法為主線,實行指導性計劃,取消指令性計劃,使稅收計劃管理更加符合客觀經濟規律和從經濟到稅收的財務理論。(1)改革現行稅收籌劃和分配方式,使稅收籌劃與實際稅源相協調。先進的稅收籌劃方法是建立在對納稅能力的科學估計基礎上的。通過詳細的分析,科學的和數學的(線性回歸等。)的方法和國民經濟核算中的大量指標和數據,來計算和預測未來幾年的經濟增長和收入趨勢。建議改變“以支出定收入”的“基數法”,采用“GDP稅負率法”,充分考慮經濟對稅收的貢獻。基本計算公式為:稅收計劃=計劃GDP(不含不征稅GDP) ×近年GDP偏差系數×近年平均稅負率+政策因素+特殊因素。其中,不征稅的GDP值主要是農業部分,特殊因素主要包括清理欠稅、稅務稽查等當期可以預見的特殊因素。用GDP稅負率法編制稅收計劃代表了稅收計劃編制方法改革的方向。壹方面可以客觀反映各地區經濟稅收的總體規模,消除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帶來的差異,以確定稅收計劃;另壹方面,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現狀,發揮地區和企業間公平稅負,強化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使稅收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的偏差有據可查,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水平。(2)稅收計劃改革必須與財政預算改革相結合。稅收計劃是國家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和地方預算的編制應以納稅能力測算後的稅收計劃為依據,不能以地方財政支出需求或人為主觀意願為依據,以免脫離實際,偏離依法治稅原則。在編制預算計劃時,為防止經濟、政策、物價等重大變化影響收入,建議預留預算預備費。如果稅源發生較大變化,難以完成稅收計劃時,應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減少稅收計劃,同時減少備用金。如果稅收計劃完成,財政有盈余,就需要額外的儲備資金用於其他支出。同時建議用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稅收計劃的權限。稅務系統的計劃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編制,並分級分發。地方政府不應幹預計劃分配,更不能不考慮地方稅源實際情況,盲目追加。(3)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方法,廣泛收集信息,開展稅收預測,提高稅收籌劃管理水平。全面、完整、準確、持續的經濟稅源信息是稅收籌劃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保證,使稅收籌劃管理不僅具有事後分析的功能,而且具有可靠的預見性。為了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稅收計劃,必須深入調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資金、重點項目等壹系列經濟稅源信息。在及時有效地掌握和解決稅源信息反映的問題的基礎上,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和手段,建立科學的收入預測模型,進行稅收分析和趨勢預測,使稅收計劃管理更具科學性和可行性。此外,還要不斷加強人才培養,提高規劃管理人員的素質,以適應規劃崗位的要求,使規劃管理人員真正成為懂市場、懂經濟、懂政策、會分析、會預測的綜合性經濟管理人才。(4)改革稅收收入考核方式,加強稅收征管質量考核,優化完善稅收征管質量考核體系,改變過去“壹帥遮百醜”,只註重計劃任務,忽視稅源、稅基全過程監控的現象。要把加強稅收征管、嚴格稅源監控作為稅收工作的努力方向,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上,逐步淡化稅收計劃的考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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