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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哪些稅?

我國目前有22個稅種,分別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契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煙草稅、關稅和噸位稅。後兩個稅已經停了,但沒有取消。因此,只有20種稅收實際上為國家增加了收入。1994財稅體制改革後,我國稅種由37個減少到23個,初步實現了稅制的簡化和高效統壹。

按征稅對象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目的稅五大類。流轉稅主要包括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也叫工資稅);房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資源稅分為壹般資源稅和差別資源稅;行為目的稅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按征收管理體制可分為工商稅、關稅、農業稅三類:工商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關稅針對的是進出境貨物和物品;農業稅主要指農(牧)稅(含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稅收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稅三類。中央稅包括現行關稅、消費稅和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稅包括當期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中央和地方享受的稅種包括現行增值稅、資源稅和證券交易稅。國稅地稅指的是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壹般指稅務機關,不是指稅種。

我國現行稅種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24個稅種根據實際情況分為中央稅、中央稅和地方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屬於中央,地方稅屬於地方,分稅制後中央和地方分別屬於中央和地方。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國家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稅局),分別負責征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中央和地方享有稅收,地稅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它們之間的征管分工壹般分為以下幾種:

1。國家稅務局系統:鐵路部門、銀行和保險公司總公司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資源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征收前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部分個人所得稅、滯納金、滯納金和中央稅收的罰款。

2。地方稅務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和屠宰稅。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重疊,簡化征收程序,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征收某些稅種。此外,對於特殊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將對某些稅種的征收制度作出特殊安排和調整。

因此,在涉及納稅人應繳納哪個稅制具體稅種時,以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的實際分工和具體要求為準。

目前,我國稅制有24個稅種,按性質和功能大致可分為八大類:

1.流轉稅類別。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這些稅通常是根據納稅人在生產、流通或服務中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來征收的。

2.所得稅類別。包括企業所得稅(適用於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這些稅是根據生產經營者取得的利潤或者個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資源稅類別。包括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稅是對從事資源開發或使用城市土地的人征收的,可以體現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調節納稅人的差別收入。

4.特殊目的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土地增值稅。這些稅種的設置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和調整特定的對象。

5.財產稅類別。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遺產稅(尚未立法)。

6.行為稅。包括旅行使用稅、旅行執照稅、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尚未立法)、屠宰稅和宴會稅。這些稅是針對特定行為征收的。

7.農業稅。包括農業稅(含農業特產農業稅)和牧業稅。這些稅是對取得農業收入或畜牧業收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

8.關稅。這項稅是對進出中國的貨物和物品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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