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問題來了,在“認繳制”下,如果公司“未按期認繳”註冊資本,將存在哪些納稅風險呢?曼德企服認為有三種納稅風險,今天就來同大家探討壹下吧。
壹、未按期認繳“註冊資本”,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如果企業未按期繳納註冊資本,那麽,從銀行融資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當然,由於實繳登記制下的“應繳資本額”與認繳登記制下的“應繳資本額”的基數是不壹樣的。所以具體操作時,各地可能會產生較大的差異,需要納稅人與當地稅務機關進壹步溝通或進壹步關註新政策的出臺。
二、未按期認繳“註冊資本”,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財務人員對未收到股東的註冊資本在會計上進行了相關的核算處理,如:“借:其他應收款--xx股東,貸:實收資本--xx股東”。
1、對於增加的“實收資本”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
2、對於掛在“其他應收款”賬戶中股東未按期繳納的註冊資本,視為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
因此,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對於自然人股東未按期繳納的註冊資本不用進行賬務處理,否則將存在多項納稅風險。
三、未按期認繳“註冊資本”,對印花稅的影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如“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結合上述規定分析,印花稅是以企業賬面“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因此,企業對於未按期繳納的註冊資本,如果未進行賬務處理,則“實收資本”未增加,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未按期認繳“註冊資本”,會有三大納稅風險,曼德企服在這裏獻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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