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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七十條

第七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規定。

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根據本法規定,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征收管理的主管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有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其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有關的經營情況,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到運輸、郵政企業及其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檢查納稅人的存款帳戶。對於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並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

二、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處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首先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即由稅務機關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糾正錯誤。違法行為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責令改正決定書的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如實反映情況,回答詢問,提供有關資料,允許稅務人員進入有關場所檢查應稅貨物、商品或者其他財產。同時稅務機關可以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這裏所說的情節嚴重,指的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多次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或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阻撓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但方式比較激烈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等。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本條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檢查,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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