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進口本企業自用的、合理數量的貨物免予報批,免領進口許可證。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為解決外匯收支平衡購買非本企業產品出口的,海關應當驗憑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其中屬於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憑批準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以驗放。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於貨物進口前持憑經批準的合同設備清單等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征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核準後發給《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貨物進口時,企業持《征免稅證明》辦理報關手續。
由海關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個月。如遇特殊情況,經主管海關核準,可以延期。延長期限最長為三個月。
上述征免稅貨物,由主管海關辦理驗放手續,也可由進境地海關辦理驗放手續。《征免稅證明》第三聯應當於貨物驗放後壹個月內退回主管海關備核。第十壹條 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海關核發《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
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由海關按保稅貨物進行監管,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合同或進出口合同驗放。
外商投資企業加工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出口時,海關憑出口許可證驗放。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的稅收規定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在投資總額以及經批準追加的投資額內進口的貨物,可以享受海關給予的減免稅優惠,對超出投資額進口的貨物,應當照章征稅。第十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口下列貨物,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
(壹)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廠(場)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以增加資本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進口第十三條規定的貨物以及生產管理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進口直接用於勘探、開發作業的機器、設備、備件和材料;為制造開采作業用的機器、設備所需進口的零部件和材料以及利用外資進口屬於能源開發,鐵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設,工業、農業、林業、牧業和養殖業,深海漁業捕撈,科學研究,教育及醫療衛生方面的項目,按照合同規定進口的機器設備以及建廠(場)和安裝、加固機器設備所需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