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簽發大陸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
溫馨提示:根據條件不同,該事項可在市級或區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請您選擇:
市級辦理條件
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澱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門頭溝區房山區通州區順義區大興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延慶區
事項名稱:簽發大陸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馬上預約
為方便用戶辦事,簽發大陸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事項目前已經實現跨區通辦。申請人可根據自身居住或工作地選擇任壹區(縣)出入境接待大廳提交辦事申請,並從申請處獲取辦事結果。
辦理機構東城分局、西城分局、朝陽分局、海澱分局、崇文分局、宣武分局、豐臺分局、通州分局、順義分局、昌平分局、大興分局、石景山分局、門頭溝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懷柔分局、密雲分局、延慶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申報材料
辦理程序管轄範圍
市局出入境接待大廳受理業務:軍人、武警、華僑申辦赴港澳臺通行證及簽註,本市居民赴港澳定居、逗留、商務、探親及其它簽註。本市居民持外地簽發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首次在京申請赴港澳簽註。分縣局出入境接待大廳受理業務:本市居民首次、換發、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旅遊簽註。
壹、受理
下列人員辦理短期赴港、澳地區申請,須出示單位意見。
1、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
2、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在京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含離退休人員)。
除上述人員外,其他人員無須出具單位意見。
港澳探親
(壹)探親範圍: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二)簽註種類:
1、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3個月壹次或多次簽註;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3個月多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3、外交部駐香港或者澳門特派員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或者澳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或者澳門部隊幹部的內地親屬申請赴港澳地區探親,簽發3個月多次探親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4、與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且已申請赴香港定居(夫妻團聚類)的居民,申請赴香港探親,可以簽發1年多次、3個月壹次或多次簽註;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逗留不超過14天;3個月多次簽註,在香港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1年多次簽註,在香港逗留不超過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或者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1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在港、澳的同壹親屬不再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3、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就業及隨行家屬的,須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國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香港或澳門有關單位簽發的就學、就業“進入許可”以及相應簽註等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4、探望持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和工作簽註在港澳地區工作的親屬,須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期內工作簽註復印件。
5、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工作人員的內地親屬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外交部駐香港或者澳門特派員公署出具的邀請函。
6、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工作人員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直系親屬探親申請表》。
7、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幹部的親屬赴港澳地區探親,須提交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澳部隊政治部的邀請函。
8、與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團聚類申請人赴香港地區探親,須提交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赴香港地區定居申請受理回執憑單復印件及未成年子女的相應證明。其中:
(1)若該子女為內地居民的,需提供其身份證(16周歲以下除外)、戶籍證明和出生證明;
(2)若該子女為香港居民的,需提供其香港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回鄉證)和出生證明;
(3)若該子女為外籍身份的,需提供其外籍護照、出生證明以及公安部指定翻譯公司的翻譯件。
註:申請探望在香港出生18周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經查,確認子女在香港的,可予批準赴港探親;確認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批準赴港探親。
港澳商務
內地居民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壹)受理範圍:
1、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
2、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
3、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二)簽註種類: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前來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赴港澳商務簽註備案年度登記冊》的原件、復印件和派遣函。
2、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
(1)經年檢的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外國企業登記證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經營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事部門出具的派遣申請人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派遣函;
(3)本市常住戶籍的居民需提交公司為備案人員辦理的社會保險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憑證生效期不得少於3個月);在派遣公司(經營單位)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同年度內再次申請商務簽註的,提交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派遣函即可辦理,免交其它材料。
(4)非京戶籍申請人須按照“非本市戶籍在京就業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相關要求進行網上提交申請。通過審核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有效期內的本人《北京市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到出入境管理總隊前臺遞交申請。
註: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港澳商務,取證時限為三十日(自遞交申請後第二日開始計算)。
港澳商務備案登記
申請3個月(含)以上多次商務簽註,申請人所在企業(經營單位)須在公安機關先辦理備案登記。登記備案自備案之日起壹年有效,備案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辦理年審,年審通過後,有效期自動延期壹年,沒有進行年審或年審未通過的,過期即自動撤消。
辦理3個月多次商務簽註每個企業(經營單位)備案登記人員數量不得超過8名,如確有需要,經公安機關批準,納稅額每增加10萬,可增加1名。
辦理1年多次商務簽註每個企業(經營單位)備案登記人員數量不得超過3名,如確有需要,經公安機關批準,納稅額每增加50萬,可增加1名。
(壹)受理條件:
申請登記備案的企業或單位,除國有企業、外國(中國)投資公司、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不受納稅額限制,其它企業(經營單位)均需提供本企業(經營單位)上年度的納稅證明或稅收單據。其中,上年度納稅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可辦理1年多次商務簽註登記備案;上年度納稅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可辦理3個月多次商務簽註登記備案。
(二)所需材料:
1、《企業(機構)申請辦理赴港澳商務簽註備案登記表》;
2、經年檢的企業(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須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4、外企駐京代表機構須提交工商部門簽發的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機構職員須提交工商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雇員工作證》或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在職證明。
5、納稅證明[國有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機構)、外企駐京代表處免交]原件及復印件;
6、本市常住戶籍的居民需提交各區縣社保中心出具的申請人所在公司(經營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憑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憑證有效期不得少於3個月。
7、備案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省市人員另須提交在京暫住壹年以上的《北京市暫住證》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赴港澳其他、逗留、旅遊事由
其他:
(壹)受理範圍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二)簽註種類
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的,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逗留
(壹)受理範圍
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二)簽註種類
簽發多次簽註,首次進入香港或者澳門時間和簽註有效期根據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
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首次進入香港時間和簽註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進入許可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
2、赴澳門就學,首次進入澳門時間和簽註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
3、赴澳門就業,首次進入澳門時間和簽註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
4、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首次進入澳門時間和簽註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三)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前來辦理,並提交以下材料:
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逗留,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澳門逗留,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
3、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或者澳門勞工事務局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澳門逗留,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申辦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名單》或者澳門勞工事務局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澳門逗留,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註: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隨行在港親屬臨時赴澳門,可在香港通過香港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辦理3個月壹次赴澳門個人旅遊簽註。辦理時需提交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
團隊旅遊、個人旅遊
(壹)簽註種類
團隊旅遊、個人旅遊簽發3個月壹次簽註、3個月二次簽註、1年壹次簽註、1年二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二)所需材料
本人攜帶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辦理。
註意事項:申請人赴港澳團隊旅遊須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並隨旅遊團出入港澳地區。
申請短期赴港澳個人旅遊簽註再次申請加急的,如為北京市居民持外地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需已在市局出入境辦理過赴港澳簽註。
《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換發
《往來港澳通行證》證件有效期為5年。持證人在辦理簽註申請時,有下列情況可同時申請換發證件:
(壹)證件有效期短於將要簽發的簽0註有效期;
(二)證件簽註頁用完或即將用完的;
(三)證件被損壞的;
(四)經審批機關或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情況。
《往來港澳通行證》的補發
北京市居民遺失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補發證件及簽註的,需要履行下列手續:
(壹)持北京市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
(二)本人書面遺失聲明;
(三)其他材料按申請簽註種類的相關規定提交。
(四)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北京居民,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遺失或者失效,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香港或者澳門。
(五)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北京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或逗留簽註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申請人書面的遺失聲明、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內地,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壹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簽註續辦手續
《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3個月以上)、有足夠簽註頁且無破損的,再次辦理簽註手續時,北京市居民無須提交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其他材料按申請簽註種類的相關規定提供。
《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3個月以上)、有足夠簽註頁且無破損的,再次辦理港澳個人旅遊簽註的,可在全市分縣局十七個接待大廳(東城分局幸福大街接待大廳因施工停止對外辦公)辦理短期赴港澳個人旅遊簽註再次申請的加急手續。
《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3個月以上)、有足夠簽註頁且無破損的,再次申請港澳個人旅遊簽註的,可使用自助受理機辦理,無需提交申請表。設置自助受理機的分局有東城分局金寶街接待大廳、西城分局(新壁街接待大廳、梁家園胡同接待大廳)、朝陽分局、海澱分局、豐臺分局、石景山分局、昌平分局、順義分局、通州分局、大興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懷柔分局、密雲縣局。
註:現役軍人、武警,軍隊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的),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暫不能使用自助受理機和辦理短期赴港澳個人旅遊簽註再次申請加急手續。
北京市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或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辦理。
北京市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註,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或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辦理。
辦理簽註時,可以委托辦理的情形:
(壹)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
(二)在同壹受理部門、持用同壹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壹事由簽註的人員(不包括商務簽註異地申請);
(三)申請人通過勞務經營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
(四)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代為申請。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須提交委托書,交驗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特殊情況
(壹)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北京工作或居住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受理。
申請人提交壹張填寫完整、貼有兩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照片(背景為淡藍色或白色)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交驗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如外文需由指定公司翻譯)、在京工作或居住證明的原件、復印件及申請其他類簽註的相應證明材料。經審核合格後,為申請人簽發其他類簽註。
(二)內地居民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時,發現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簽註信息資料制作有誤,可以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換發相同簽註。
證件過期
持過期《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往來港澳簽註的,按首次申請手續辦理。
加急業務
1、加急申請受理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
2、加急申請受理範圍:
(1)出國(境)奔喪、探望危重病人;
(2)出國(境)留學開學日期臨近;
(3)前往國(地區)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4)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3、申請所需材料:
(1)提交申請出入境證件所需材料;
(2)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所有外文資料需由指定的翻譯公司翻譯成中文)。
4、辦證時限
根據不同的事由和緊急程度,五個工作日內簽發證件。
註:辦理加急業務無需繳納加急費用。
二、審核:
(壹)審核申請人填寫的申請表格是否規範
(二)根據申請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
(三)比對申請人與人口網上的所有信息是否壹致
(四)審核是否符合辦理出入境證件標準
(五)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批準的,制證中心發證。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審定:
同審核
四、告知: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制證中心發證。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辦理時間星期壹至星期六(法定節假日除外)9:00——17:00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自遞交申請後第二個工作日開始計算)。
收費依據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赴港澳從事旅遊、商務、培訓、就業簽註(壹次有效)20元,(二次有效)40元,多次有效(三個月/壹年)100元。依據:京價(收)字[2002]356
相關文件
其他提示信息註:十六個公安分縣局十七個接待大廳受理以下業務:(東城分局幸福大街接待大廳因施工停止對外辦公)
具有北京市戶籍(軍人、武警除外)的赴港澳旅遊申請。
壹、辦理《中華人民***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旅遊簽註(包括港澳團隊旅遊“L”簽註和個人旅遊“G”簽註):
(壹)首次申請《中華人民***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旅遊簽註的;
(二)已持有北京市公安局簽發的有效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旅遊簽註的;
(三)持外省、市、自治區公安機關簽發的港澳通行證,已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申請過簽註,需再次辦理旅遊簽註手續的;
(四)港澳通行證過期、損壞、簽註頁已用滿、有效期不足六個月及證件有效期短於將要簽發的簽註有效期,申請旅遊簽註的同時辦理證件換發申請;
(五)原港澳通行證已丟失的,申請旅遊簽註的同時辦理證件補發。
(六)確有需要申請人可在指定分局申請短期赴港澳個人旅遊簽註再次申請加急手續;
註:分縣局十七個接待大廳(東城分局幸福大街接待大廳因施工停止對外辦公)受理短期赴港澳個人旅遊簽註再次申請加急手續;
再次申請港澳個人旅遊簽註的,可使用自助受理機辦理,需提交本人有效期3個月以上、有足夠簽註頁、無破損的港澳通行證,無需提交申請表。設置自助受理機的分縣局有東城分局金寶街接待大廳、西城分局(新壁街接待大廳、梁家園胡同接待大廳)、朝陽分局、海澱分局、豐臺分局、石景山分局、昌平分局、順義分局、通州分局、大興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懷柔分局、密雲縣局。
暫不能使用自助受理機和辦理短期赴港澳個人旅遊簽註再次申請加急手續的人員包括:現役軍人、武警,軍隊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的),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
註:分縣局受理範圍內的北京市居民,不受戶籍限制,可選擇任意區縣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廳遞交申請(東城分局幸福大街接待大廳因施工停止對外辦公)。
下列申請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統壹集中受理:
部隊駐地在京的現役軍人、武警;軍隊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的)申請各類出國(境)證件及簽註;本市居民持外地簽發港澳通行證(在有效期內)在京首次申請港澳簽註;申請赴港澳探親、商務、逗留、其他簽註。
(屬於分縣局辦理的業務,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不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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