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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最低社保繳費標準是多少

根據《關於2017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通知》顯示,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7706元,最高繳費基數為23118元。

2017-2018年北京社保繳費比例、基數說明

壹、養老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為23118元;下限為3082元;

2、最低繳費金額:單位 585.58元,個人 246.56元;

3、最高繳費金額:單位4392.42元 ,個人1849.44元;

4、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比例:單位20%,個人8%;

5、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業主19%,雇工8%;

二、醫療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4624元;

2、最低繳費金額:單位 462.4元,個人95.48元;

3、最高繳費金額:單位2311.8元,個人465.36元;

4、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5、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業主10%,雇工2%+3元;

三、失業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為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為3082元;

2、最高繳費金額:單位184.944元,個人46.236元;

3、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0.2%;

4、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業主0.8%,雇工0.2%;

四、生育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4624元;

2、最低繳費金額:單位36.992元,個人免繳;

3、最高繳費金額:單位 184.944元,個人免繳;

4、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用繳費;

5、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業主0.8% ,雇工不用繳費;

五、工傷保險:

1、繳費基數上限:23118元;繳費基數下限:4624元;

2、繳費金額:單位根據行業確定繳費費率,個人免繳。

3、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費費率:0.5-2%之間;

4、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比例:業主0.5-2%,雇工不用繳費;

繳費標準表:

擴展資料

費款征收

1、納費人報送的納費申報表,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查無誤的,繳費單位個人必須於每月15日前,全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

2、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征收原則。

3、利息、滯納金的計算和繳納。 利息的計算和繳納。納費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要計算繳納利息,利息計算按遼寧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確定利息所屬期限及應補繳利息數額,地稅機關只負責征收。 滯納金。納費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費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納費人在補繳費款時,征收機關要壹並計算、征收滯納金。

4、社會保險費緩繳政策 納費人因不可抗力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暫緩繳納,符合緩繳條件的納費人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報《社會保險費緩繳申請審批表》,符合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規定其緩繳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納費檢查

1、納費檢查的主體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

2、納費檢查的客體是納費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實際應繳費基數與納費申報數或核定數是否壹致,是否存在漏費和偷費現象。

3、納費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繳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4、地稅機關進行檢查時,必須首先開具《社會保險費納費檢查通知書》,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檢查單位。

法律責任

1、對未按規定期限納費申報和報送納費資料的,拒不接受檢查和不提供納費資料的,有意隱瞞工資發放情況造成不納或少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2、單位納費人、扣繳義務人和納費擔保人在地稅機關規定的限期內仍不繳納費款的,地稅機關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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