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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國家稅務局的直屬機構

中山市國家稅務局設置稽查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直屬稅務分局3個直屬機構,稽查局級別為副處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直屬稅務分局級別為正科級;另設4個跨區稽查局,級別為正科級。

(壹)稽查局

組織落實稅務稽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協調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審理和執行工作;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協調公安、檢察、審判機關處理稅務稽查有關工作;承擔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工作,負責市局直屬稅務分局的稽查業務。

稽查局設8個內設機構(副科級),分別是:辦公室、綜合選案科(含舉報中心職能)、檢查壹科、檢查二科、檢查三科、檢查四科、案件審理科、案件執行科。

(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

組織落實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規章制度及規範性文件;承擔車輛購置稅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日常檢查、納稅服務等工作;承擔車輛稅收壹體化管理工作;對核定各類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提出建議;管理車輛購置稅票證。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設4個內設機構(正股級),分別是:辦公室、稅政股、稅源管理股、辦稅服務廳。

(三)直屬稅務分局

承擔石岐區、東區、西區和五桂山辦事處納稅戶的納稅申報核實、稅源管理、納稅評估、日常檢查、納稅服務及稅款催報催繳、壹般性違規違章行為處理等工作。

直屬稅務分局設7個內設機構(正股級),分別是:辦公室、稅政股、稅源管理壹股、稅源管理二股、稅源管理三股、稅源管理四股、辦稅服務廳。

(四)第壹稽查局

負責在管轄的範圍內組織貫徹執行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對市局交辦、督辦的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局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局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管轄範圍內的公、檢、法等部門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負責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負責牽頭組織管轄範圍內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範稅收秩序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第二稽查局

負責在管轄的範圍內組織貫徹執行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對市局交辦、督辦的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局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局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管轄範圍內的公、檢、法等部門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負責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負責牽頭組織管轄範圍內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範稅收秩序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第三稽查局

負責在管轄的範圍內組織貫徹執行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對市局交辦、督辦的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局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局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管轄範圍內的公、檢、法等部門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負責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負責牽頭組織管轄範圍內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範稅收秩序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第四稽查局

負責在管轄的範圍內組織貫徹執行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對市局交辦、督辦的重大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局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市局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管轄範圍內的公、檢、法等部門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負責金稅工程發票協查工作;負責牽頭組織管轄範圍內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範稅收秩序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全市範圍內的選案、審理、執行、舉報中心等職能由市局稽查局統壹負責,跨區稽查局均設4個內設機構(正股級),分別為:檢查壹股、檢查二股、檢查三股、檢查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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