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廣東省企業簡易註銷為例,公司簡易註銷的具體流程如下。
(壹)發布公告。企業選擇簡易註銷程序的,在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前應主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向社會發布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的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程序終結或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
1.企業發布公告的要求。企業發布公告前,應當確保其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不存在未結清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和未交清的應繳納稅款及其他未了結事務,債權債務已清算完結。
2.企業發布公告的途徑。企業應當在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專欄向社會發布公告。
3.企業發布公告的內容。企業在線填報擬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信息,同時上傳由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4.企業發布公告的期限。公告期為45日,無論公告期內是否有異議,公告期不中斷。
5.對已發布公告企業的登記限制。企業壹旦在公示系統發布公告,將被限制辦理所有登記業務,但企業報送年度報告不受限制。
6.企業主動撤銷公告。企業向登記機關提交簡易註銷登記申請前,可主動在公示系統撤銷公告。企業壹旦撤銷公告,不能再次發布公告。
(二)信息推送。省工商局依托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享平臺,實現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地稅、國稅等部門之間的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相關信息的推送與反饋(廣州、深圳除外),其他部門可以通過公示系統獲取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相關信息。
省工商局將企業簡易註銷公告、企業撤銷簡易註銷公告、不予受理簡易註銷登記、不予簡易註銷登記、準予簡易註銷登記等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享平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地稅、國稅等部門到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享平臺獲取數據,並分發到省級以下單位。
(三)提出異議。公告期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地稅、國稅等部門通過廣東省政務信息資源***享平臺對企業公告信息提出異議;有關利害關系人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可通過公示系統《簡易註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對企業簡易註銷公告信息提出異議。公告期屆滿後公示系統不再接收異議。
(四)申請登記。企業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申請簡易註銷登記:
1.《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均無需提交該項材料);
3.《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不委托代理人的,無需提交該項材料);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非公司企業法人應當提交企業法人公章。公章已繳交公安機關或其他部門的,提交收繳證明。
企業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未向登記機關提交簡易註銷登記申請的,視為自行終止簡易註銷登記程序,企業不能再次申請簡易註銷登記。
(五)受理與決定。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也可利用公示系統對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企業進行檢索檢查,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1.不予受理簡易註銷登記。對於不符合簡易註銷登記條件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2.準予簡易註銷登記。對於在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準予簡易註銷登記決定,出具《核準簡易註銷登記通知書》。
3.不予簡易註銷登記。對於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簡易註銷登記決定,出具《不予簡易註銷登記通知書》。
擴展資料:
(壹)實行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原則。
企業簡易註銷登記實行企業自主選擇原則,登記機關應當充分尊重企業自主權和自治權,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自主選擇壹般註銷程序或簡易註銷程序。
企業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壹般程序辦理註銷登記。
1.曾被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簡易註銷登記的;
2.曾被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簡易註銷登記決定的;
3.曾被登記機關撤銷簡易註銷登記的;
4.企業曾主動撤銷簡易註銷公告的;
5.企業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未向登記機關提交簡易註銷登記申請的。
(二)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適用範圍。
1.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企業,應為以下四類企業(不含分支機構)之壹: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2.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企業,應當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壹:
(1)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以下簡稱“未開業”);
(2)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以下簡稱“無債權債務”)。
3.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登記程序: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
(2)正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3)有股權(投資權益)正在被依法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或曾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的;
(6)曾被終止簡易註銷程序的,包括曾被登記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簡易註銷登記或者不予簡易註銷登記決定的等情形;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註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按照工商總局公布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執行;
(8)不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三)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的,有關企業清算組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強制清算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企業破產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註銷登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