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份額中涉及的非稅收入由地方財政部門征收,入庫時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當然,中央政府會根據當地情況,將壹部分中央收入轉移給地方政府。不同的是,中央花錢辦中央事,地方花錢辦地方事。
1.增值稅分割比例;壹般是中央75%,地方25%。2.其他收入如何在不同層級之間劃分或分配;地方財政的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肯定是上級單位吃肉,中級單位啃骨頭,下級單位喝湯。3.中央財政收入是否先進入地方再解決?入庫的時候直接轉到各級金庫,不存在先入地再解決的情況。
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如何劃分?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
我國從1994開始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是指在合理劃分各級* * *事權範圍的基礎上,主要按照稅種劃分各級* * *的預算收入。各級預算相對獨立,承擔明確的平衡責任,通過轉移支付制度調節不同層級和地區之間的差異。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壹種財務管理制度模式。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劃分。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和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將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體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將適合地方稅收征管的稅種劃分為地方稅,豐富地方稅種,增加地方稅收收入。有兩套稅務機構,中央和地方。中央稅務機構征收中央稅,享受中央和地方稅收,地方稅務機構征收地方稅收。
具體稅種如下:
1.中央稅制:鐵路部門、銀行和保險公司總公司繳納的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部分個人所得稅、滯納金、滯納金和中央稅收的罰款。2.地方稅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和屠宰稅。
3.中央和地方政府享受稅收:增值稅75%中央和25%地方;企業所得稅和個稅,中央60%,地方40%;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為97%,地方為3%。
如何改革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如何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
與國際慣例不同的是,目前我國同事權劃分既有統壹的憲法和法律依據,又有權威的政策依據,這與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要求極不相稱,造成了諸多問題。目前* * *之間支出劃分的重疊,壹些本應由中央政府承擔的支出責任轉移到地方政府* * *,中央政府通過大量專項資金幹預本應由地方政府自主安排的支出,中央與地方之間不規範的稅收劃分,地方政府減免中央稅收,都與此密切相關。
經過這麽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國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應該具備的基本框架和總原則已經比較清晰,立法的時機和條件應該已經成熟,不宜再拖。至於具體的劃分方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如何劃分支出、稅收和財政責任等,我們將在未來條件和機會成熟時另行立法。關於* * *之間財務關系的基本法可以暫且不寫,但基本原則要寫清楚。
2.* * *詢問收入劃分
目前我國* * *之間的收入劃分至少有四個標準,即除了稅收之外,還有行業標準、所有制標準和重要性(是否為重點企業)標準,這也造成了很多問題。下壹步應該根據規範分稅制的內在要求,逐步創造條件,以稅收作為劃分* * *之間收入的唯壹標準。具體來說,妳可以從三種形式中選擇:稅收分類、稅收分享(同壹稅種的稅基由各級按不同稅率征收)或兩者的某種組合。雖然劃分所有稅種是壹個徹底的解決方案,但是對稅制本身的設計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在目前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的。采用稅額標準與稅率標準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劃分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
3.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劃分
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劃分應從三個方面進行完善。壹是合理界定* * *職能範圍,基本限定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收入再分配和經濟穩定三個領域;二是科學劃分中央和地方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建立合理分工和協調統壹的經濟管理體制;第三,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範圍,主要包括進壹步明確教育、文化、衛生和科學的投資支出、行政支出和支出範圍。
4.中央-地方轉移支付
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是均衡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水平、落實中央政府和中央政府制衡地方財政的特殊政策目標的重要手段,各國都非常重視。在我國,目前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包括多種形式,總量相當大。但是大量的轉移支付資金通過不規範的形式轉移到地方政府,沒有起到區域均等化的效果。雖然過渡時期的轉移支付方式科學合理,具有均衡不同地區基本公共服務的內在機制,但長期以來壹直沒有實施,特別是受中央財力的限制,轉移支付的資金非常有限,難以對縮小財力與基本公共服務之間的差距發揮實質性作用。
近期要從三個方面著手改革轉移支付制度。首先,要合並簡化轉移支付制度,形成以均等化轉移支付為主體、專項資金為補充的* * *轉移支付結構模式;其次,要集中財力擴大過渡期轉移支付規模,加大均等化轉移支付力度;最後,應盡快清理現有的專項資金。在合理分類的基礎上,該註銷的基金應當註銷,該合並的基金應當合並。我國的專項資金很大壹部分屬於均衡配置性質,應該清理,不應該增加專項資金總量。專項資金的分配也急需改革。這方面可以借鑒壹些西方國家(如美國)的做法,他們有壹套專項資金分配公式,保證專項資金分配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此外,轉移支付制度建設的基礎
5.省以下財政關系
中央政府應在規範省以下財政關系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具體而言,在尊重“分級管理”賦予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和調控權的同時,按照“統壹領導”的基本精神,中央對省以下的分稅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和政策引導。長期以來,“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壹直是我國在處理* * *之間財務分配關系時所奉行的基本原則,在具體事務中表現為“管理層級較低”。中央政府規範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行為,應當與現行財政管理原則相適應。在這方面,中央* * *標準的“省以下”分稅制的形式、範圍和程度都會受到限制。中央政府在制定“省以下”制度時,必須考慮目前省際間“省對省”制度的層級差異。目前有的省區采用“省直管縣”的* * *體制,有的省區采用“省管市”、“市管縣”的* * *體制。“省對下級”制度無論統壹到哪壹級,部分省區都會對現行制度進行較大調整,影響各種利益的調整,操作難度不容忽視。省級* * *應采取適當措施,對轄區內的財力差異進行必要的調整。可行的辦法是參照中央對各省的“過渡性轉移支付辦法”,建立“省對省”的轉移支付制度,其低限目標是滿足縣級政權的合理和基本需要。
杭州的營業稅、所得稅、增值稅等各種稅種,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是多少?另外,各省市之間的財政收入比例是多少?增值稅:75%和25%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
營業稅:返還地方政府。
所得稅:除海洋石油企業外,均由中央政府按60%至40%的比例分享。
個人所得稅:儲蓄利息收入歸中央,其余部分中央按60%比40%的比例分享。
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余歸地方。
城建稅:歸地方所有。
印花稅:返還給地方當局。
教育附加費:返還當地政府。
水利建設基金和土地出讓金根本不是稅,屬於地方政府。
養路費:屬於當地政府。
中央財政收入是多少?8萬億元
可能是2010年中國財政總收入。達到這壹數字後,中國已成為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大財政收入經濟體。
中國今年前5個月財政收入同比增長30.8%,而世界發達國家財政收入低速增長甚至負增長1%。
地方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有什麽區別?稅收是財政收入的壹部分。過去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現在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是賣地。財政收入很多,除了稅收,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