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稅務局其他領導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稅政業務、納稅服務、征管科技、大企業稅收管理、稅務稽查、督察內審部門。各級稅務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其他與案件審理有關的部門作為成員單位。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擬定本機關審理委員會工作規程、議事規則等制度;
(二)審理重大稅務案件;
(三)指導監督下級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兼任。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二)提出初審意見;
(三)制作審理會議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四)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統計、報告、案卷歸檔;
(五)承擔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參加案件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稽查局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稽查局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第十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決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第三章 審理範圍第十壹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
(壹)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案件,不屬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範圍:
(壹)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並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後,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上壹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後可以作出決定。第十三條 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後5日內將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後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第十五條 稽查局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三)稅務稽查報告;
(四)稅務稽查審理報告;
(五)聽證材料;
(六)相關證據材料。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指向。
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
稽查局應當完整移交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註明存放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