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修改為以下幾點:
1、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應監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3、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4、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壹)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壹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