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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慶市職工9級工傷傷殘等級工傷賠償標準參考如下:
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但最高為114784元、最低為22957元;
2、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重慶市上壹年度即2013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九級4個月,即17005元。
3、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重慶市上壹年度即2013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九級9個月,即38261元。
以上三項合計:最低賠償額為78223元、最高賠償額為170050元。
註意事項
1、以上各項工傷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計算所得。
2、除以上各項賠償外,工傷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必要的康復費用等。
3、賠償金額標準按重慶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4、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為準
5、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計發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6、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7、《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因少報、瞞報繳費基數,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可以參考的司法判例為:《打工受傷待遇大打折扣法院判決補差額43萬元》
提示:若有變動及政策調整,請以最新法規為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