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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巿江北區魯能新城十街區二手房過戶需要些什麽手續,在哪裏辦理

您好!

房屋過戶需要什麽手續

壹、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續?

1、買賣雙方(賣方如果結了婚,必須夫妻雙方都到)持買賣協議、雙方《身份證》(賣方夫妻雙方都要,還要戶口本)、原《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並申報交易價格;

2、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實際上是必須,因為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壹般和房地產評估機構是壹夥的),要求對交易的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

3、由買方到財政部門繳納契稅,賣方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根據情況有優惠政策),任任何買賣雙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壹方)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繳納交易費、工本費;

4、等待領《房屋所有權證》

5、買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原來的《土地使用權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工本費,領取新的《土地使用權證》。

二、更名費等如何計算?

經濟適用房:

滿五年:

補交土地出讓金:成交價*1%(賣方繳納)

營業稅:成交價*5.5%(賣方繳納)

交易契稅:成交價*3-5%(買方繳納)(不同的省市自治區不同的稅率,普通住宅減半)

印花稅:當年購入價*0.05%(買賣雙方各繳納)

交易費:成交價*0.5%(買賣雙方各壹半,住宅6元/平方米)

證件工本費:80元

商品房:

滿五年:

交易契稅:成交價*3-5%(買方繳納)(不同的省市自治區不同的稅率,普通住宅減半)

印花稅:成交價*0.05%(買賣雙方各繳納)

交易費:成交價*0.5%(買賣雙方各壹半,住宅6元/平方米)

證件工本費:80元

個人所得稅:(成交價-當年購入價-裝修費-契稅-印花稅....)*20%

未滿五年:

營業稅:成交價*5.5%(賣方繳納)

交易契稅:成交價*3-5%(買方繳納)(不同的省市自治區不同的稅率,普通住宅減半)

印花稅:當年購入價*0.05%(買賣雙方各繳納)

交易費:成交價*0.5%(買賣雙方各壹半,住宅6元/平方米)

證件工本費:80元

個人所得稅:(成交價-當年購入價-裝修費-契稅-印花稅....)*20%

註明: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

已購公房:

1,成本價房:

土地出讓金:成交價建築面積*1%(買方繳納)

其他稅費同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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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標準價(優惠價)房:

補齊成本價:成交價*1%(買方繳納)

另外和原單位按產權比例分成

轉 移 登 記 ·

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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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材料

(壹)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網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請人身份證明:

1、單位申請人:

(1)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批準該法人、其他組織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負

責人身份證明;

(2)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委托辦理的無需核驗原件)

(3)委托辦理的,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2、個人申請人:

(1)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委托辦理的無需核驗原件)

(2)委托辦理,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原件)

(三) 轉移登記分別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買賣(首次)

登記條件:開發項目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有償用地)。

(1)房屋買賣合同(原件,核驗兩本加貼印花稅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提交網

上簽訂的預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現房買賣合同;

(2)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

(3)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1999年1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

(7)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準購房文件。

2、新建經濟適用住房買賣登記條件:開發項目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用地);

(1)房屋買賣合同(原件,核驗兩本加貼印花稅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提交網

上簽訂的預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現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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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3)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1999年1月1日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

(6)超標部分補交綜合地價款的收據(土地部門收取);

(7)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

3、已購公有住房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原公房購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證中沒

有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

(7)已購央產房出售的,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

(8)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

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單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單位的批準出售證明。

4、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含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

(5)補交綜合地價款證明;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

(6)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

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不足五年出售的,還需提交買房人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審核表;超標部分補交綜

合地價款證明(買房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面積超標的)。

5、存量房屋買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或已發土地證的房屋);

(6)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整宗劃撥土地);(7)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房屋的,

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批復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國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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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大使

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準文件。

6、房屋繼承、遺贈申請人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暫住證或居住證。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3)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4)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遺贈)。

7、房屋贈與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贈與(受贈)公證書(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

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贈與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已購成本價央產房贈與

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結清證明;

(6)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受贈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

經批復的房屋再次贈與的,不再提交;

(7)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8)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8、房屋交換

(1)換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換出方的房屋所有權證;

(2)房屋交換合同(原件);

(3)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

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交換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央產已購成本價公有住房

交換的,還應提交央產房上市出售確認表、物業費、供暖費交清證明;

(6)雙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7)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8)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交換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

經批復的房屋再交換的,不再提交。

9、企業改制、作價出資、合並、分立、註銷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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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制出資、合並、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準許繼續使用原劃撥用地的批準文件(劃撥土地);

(7)企業註銷的,提交清算組的清算報告。

10、房屋調撥(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全民所有制單位)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調撥文件、調撥雙方的房屋產權移交協議(原件);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劃撥土地)。

11、房屋拍賣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證書的註銷登記;

(2)房屋轉讓合同(原件,法院判決的除外);

(3)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6)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

(8)單方申請的,提交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9)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12、法院判決、仲裁機關裁決房屋轉移

(1)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證書的註銷登記;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仲裁裁決書;

(3)單方申請登記的提交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4)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原件);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地產);

(7)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整宗劃撥土地)。

13、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

(1)原房屋所有權證;

(2)離婚證;

(3)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協議離婚)或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法院判決離婚;權利人壹方申請的)或經公證的離

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壹方申請的);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二份(房屋所有權人欄空白;原房屋所有權中沒有

附圖、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辦理的話,建議您找中介,壹般他們都能辦理的

望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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