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房產稅是根據住房面積來確定的,稅率分為0.5%、1%、1.2%三檔,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
根據《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六條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待條件成熟時按房產評估值征稅。凡納入征收對象的應稅住房用於出租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征收繳納房產稅,不再以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第八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稅率為1.2%。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擴展資料: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稅範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範圍。
獨棟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在國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無***墻、無連接的成套住宅。高檔住房是指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並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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