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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管理,確保稅款按時足額入庫,根據《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個人住房房產稅,是以《暫行辦法》確定的住房為征稅對象,對房產所有者征收的壹種房產稅。

第二章試點地區

第三條個人住房房產稅在主城區9個區行政區域內征收,即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包括北部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章征收對象

第四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房、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以及無重慶市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未納入征稅範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征稅範圍。

獨棟商品房是指在房地產商品房開發項目中,依法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的獨立、獨棟房屋,與相鄰房屋無圍墻、無連接。

高檔住房是指近兩年內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主城區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價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購房合同簽訂並提交至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時間為準。

第四章納稅人

第五條個人房產稅的納稅人為應稅房產的所有人。房產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稅;發放產權的,抵押權人應當納稅;房產所有人、監護人、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應稅房屋產權* * *有人,* *有人應主動征得納稅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稅務機關將指定納稅人。

第五章計稅依據

第六條應稅住房的計稅價格為房地產交易價格,條件成熟時按照房地產評估價值計稅。

納入征收對象的應稅住房用於出租的,應按暫行辦法征收繳納房產稅,對出租收入不再征收房產稅。

第七條獨棟商品房和高檔住房壹旦納入應稅範圍,無論產權是否發生轉移或變更,均為應稅對象,其應稅交易價格和適用稅率不變。

第六章稅率

第八條獨棟商品住房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主城區九區最近兩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築面積三倍的,稅率為0.5%;3倍(含)至4倍,稅率為1%;4次(含)以上的稅率為1.2%。

重慶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購買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稅率為0.5%。

第七章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九條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交易單價?稅率

應稅建築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後的面積。

第十條免稅區的計算。《暫行辦法》實施前納稅人擁有的獨棟商品房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獨棟商品房和高檔住房,免稅面積100平方米。

免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抵扣,壹個家庭只能抵扣壹套應稅住房的免稅面積。

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應稅住房的,免稅面積按時間順序從首套應稅住房中扣除;其中:納稅人家庭在《暫行辦法》實施前擁有多套獨棟商品房的,允許納稅人選擇壹套應稅住房計算免稅面積。

在重慶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應稅住房不扣除免稅面積。

第八章稅收減免和延期納稅

第十壹條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並經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繳納當年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無重慶市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納稅人有重慶市戶籍、企業、工作任壹條件的,自該年度起免征稅收。已納稅的,退還當年已繳納的稅款。

第十三條應稅不動產因不可抗力受損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當年可酌情減征或免征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為房地產權屬登記之日的次月起。稅款按年征收,不滿壹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期限是每年10+0?31天。

轉讓應稅住房的,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壹並征收當年的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六條個人住房房產稅在房屋所在地繳納。擁有多套應稅房產且不在同壹地點的納稅人,應按住房所在地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

第十七條國土房管部門應當在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將存量單戶型商品房基本信息移交給地方稅務機關。基本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所有人身份證號、產權狀況、聯系電話、房屋位置、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樓棟)名稱、樓棟號、合同交易價格、房地產權屬登記日期等。

國土房管部門將身份證號為本市以外的個人新購獨棟商品住房、高檔住房、新購住房的合同簽訂時間、房地產權屬登記日期、身份證號為本市以外的個人在重慶的住房情況等基礎信息實時傳輸至地稅機關。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設立?壹家人?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檔案。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提供的戶口簿確定應稅住房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有戶籍記錄的納稅人* * *為準。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及其家庭成員在征收範圍內擁有的住房,確定應扣除的免稅面積。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根據身份證號碼不在本市的個人提供的重慶市戶籍或者營業執照,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確定其是否為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將所在地地址、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申報期限等告知納稅人。每年8月31日前直接送達、郵寄、公告的應稅房屋。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主動向應稅住房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提供減免稅要素及其他納稅資料,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事項。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申報與征收檔案中的信息進行比對,核實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征收稅款,並向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根據控制稅源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個人住房房產稅,並出具委托證明。

受委托的代征單位應當依法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代征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委托代理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第二十九條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不納稅、滯納金和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可以依法在納稅場所或者通過網絡、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欠稅納稅人進行定期公告,公告後仍不繳納的,納稅人未繳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將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管理。

第三十壹條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可以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查閱、調取應稅房屋所有權人的涉稅資料和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提供。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應稅房產等個人隱私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稅收違法信息外,不得向外界泄露納稅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章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條最近兩年主城區九區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平均建築面積以國土房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欠稅信息傳遞給國土房管部門,國土房管部門將對欠稅房屋進行交易限制。納稅人繳清欠稅後,交易限制將解除。

第三十六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稅征管機制。納稅人不能提供應稅住房轉讓完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財政、國土房管、戶籍、工商、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建設等行政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促進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管。

第三十八條本市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利用網絡、電視、廣播、報紙、短信等方式宣傳個人住房房產稅,普及稅收知識,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執行。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2011 1 28起實施。

(重慶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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