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職工,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以傷殘津貼為基礎,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5-10級工傷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難以安排7-10級工傷職工工作的,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當在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的同時終止, 且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計算和支付標準如下: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八個月、八級六個月、九級四個月、十級兩個月計算。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五檔60個月、六檔48個月、七檔15個月、八檔12個月、九檔9個月、十檔6個月計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周歲以上(含10周歲)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發放;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1年減少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總額的10%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給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關系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原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關系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本辦法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壹至四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其死亡時享受的傷殘津貼或者養老保險待遇為基數,按照《條例》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八條復查鑒定後傷殘等級和護理程度發生變化的,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依據復查鑒定結論,享受《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壹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傷殘津貼或者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原享受的傷殘津貼或者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標準的,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後的次月起,其傷殘津貼或者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為同期同等級傷殘津貼最低標準。
革命傷殘軍人在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時,已享受工傷保險基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不再享受。
第三十九條工傷職工再次遭受工傷的,按照新工傷的鑒定等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按照綜合工作能力鑒定等級享受除壹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工傷保險待遇依據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時,未公布上年度標準的,可暫按上年度標準核算,待上年度標準公布後再結算。
第四十壹條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生活護理費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至1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計發。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或者依法撤銷時,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享受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手續轉入其長期居住的鎮(街道)社保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六章
第六章是管理與監督的規定,共八條。
第四十三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工傷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二)制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和職業康復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審核工傷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
(四)制定工傷醫療(康復)定點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負責相關審批管理;
(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工傷認定,並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和培訓;
(三)負責工傷認定;
(四)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監督檢查,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繳納、支付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同級經辦機構工傷保險行政爭議的復議工作;
(六)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五條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管理全市工傷保險基金;
(二)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
(三)負責與工傷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支付的統計分析;
(五)指導、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條區縣(自治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核對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確定繳費費率;
(二)按規定與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三)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編制工傷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五)提供工傷保險待遇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
(六)承辦上級機關和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鄉鎮(街道)社保服務機構負責工傷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市、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監督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負責及時審批、撥付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繳,依法查處用人單位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於次年1年底前在本單位公示年度參保職工名單、參保日期、繳費、工傷事故、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支付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天,並將公示情況書面報經辦機構備案。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參保職工建立工傷保險檔案,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查詢。
第七章
第七章是本法的附則,共七條內容。
第五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少報、漏報參保職工,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2010 12 31工傷職工和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照我市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壹次性繳納工傷保險統籌費,然後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支付管理,納入統籌前的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2011165438以後,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按照《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的次月起,除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外,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新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十二條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從接受申報的當月起為新參保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從接受申報的次日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減少參保人數,從申報減少的次月起停止為減少工傷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少報或者隱瞞繳費基數,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其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依照《條例》和本辦法支付。
長期待遇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已參加工傷保險但傷(亡)時戶籍不在本市的職工、已死亡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可實行壹次性支付或長期支付兩種方式。壹次性繳費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2 1年10月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4〕
1.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有哪些?
在我市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保怎麽辦?
用人單位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的費用。
3.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保險義務是什麽?
用人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治療。
4.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從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工傷保險基金的資金構成有哪些?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組成。
6.工傷保險費率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費費率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不同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在每個行業確定若幹費率檔次。
各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用人單位工傷發生情況,適用各自行業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7.工傷保險費應該由誰來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8.如何確定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
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
9.工傷保險基金總體水平如何?
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目前本市實行市級統籌。
生產流動性大的跨地區行業,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工傷保險。
10.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有哪些?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支付《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建設或者裝修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
11.什麽是工傷保險基金儲備?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保留壹定比例的準備金,用於支付本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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