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分戶初步估價結果公示期滿並修改後,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征收範圍內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
第三條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條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區縣(自治縣)和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後,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證書(如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壹並交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條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告,由北部新區管委會依照征收條例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作出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信訪部門、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做好宣傳、解釋和協調工作。
第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進壹步協調仍達不成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被征收住宅建築面積分攤系數低於或者等於15%的,補償的住宅建築面積按照分攤系數15%計算;被征收住宅建築面積分攤系數高於15%的,按照實際面積計算房屋補償。
第九條征收範圍內的個人住宅,經申請和審核公示,以產權人為單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其他地方無住所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補足後,按照建築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償,家庭人口為2人及以下,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家庭人口3人以上,住房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建築面積45平方米給予補償。對不符合上述條件騙取保障性補償款的,經查,依法追回保障性補償款部分。
征收個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被征收居民遷出原居住地後的義務教育入學,可以在六年內選擇在征收時繼續按原入學辦法在原居住地入學,或者在教育行政部門遷入居住地的就近學校入學。
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困難家庭,因居住地變更導致人戶分離的,在補償征收完成後1年內,由遷出地民政部門審核批準最低生活保障。1年後,按規定向遷入地民政部門申請。
因為遷入地居民與遷入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保等公共服務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按照屬地原則在遷入地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第十壹條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書面申請住宅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情況統籌考慮。
鼓勵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進入工業園區安置,享受工業園區內相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準,將住宅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在地與工商、稅務登記證明壹致,且房屋在征收公告前已持續合法經營,並能提供2年以上納稅記錄的,按規定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三條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和北部新區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貼和獎勵等費用實行統壹標準。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