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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內部審計協會的章程

北京市內部審計協會章程

(2006年12月27日第二屆壹次全體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壹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市內部審計協會,其英文譯名BeiJ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縮寫為BIIA。

第二條 北京市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由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執業道德。協會的基本職能是:服務、交流、宣傳、管理,即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管理,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的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審計局,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方莊芳城園三區甲19號。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審計機關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推進內部審計實現全面轉型與發展;

(二)負責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組織會員開展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相關知識的培訓;

(四)根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的授權,組織北京地區的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考試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業務交流活動、總結交流業務工作經驗,開展理論研究,指導和推動內部審計業務的開展;

(六)協調本行業內、外部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內審工作者的願望和要求,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七)大力宣傳內部審計工作,擴大社會影響,獲得廣泛支持;

(八)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研究我市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指導行業和區、縣內部審計協會的工作;

(九)開展與國際、國內內審同行的聯系與交流活動,學習和借鑒先進的內部審計經驗與方法;

(十)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政府主管部門委托或授權的事項;

(十壹)辦理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授權或委托的事項;

(十二)組織貫徹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相關準則、指南,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團體會員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駐在本市的有內審機構的各單位;

(四)行業內部審計協會;

(五)區、縣內部審計協會。

個人會員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並具有內部審計或相關專業職稱、職業資格者。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以邀請相關專業的人員為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本會紀律;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及專業學習任務。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研究,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每屆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產生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選舉協會領導成員,聘請本會顧問及名譽會長;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及有關決定;

(四)審議批準本會工作報告、會費收支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和監事。

(七)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審議本會辦事機構及職能部門的設置;

(九)推選或聘任本會常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壹)應由理事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會議可采取集中或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會議可采取集中或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研究決定有關事項。

第二十壹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征得社團登記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特殊情況的,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征得社團登記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人選;

(五)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成員由3人組成。監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壹)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八)其他應由監事會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壹)會費;

(二)社會資助、捐贈;

(三)政府事業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舉辦各種事業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壹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嚴格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理事會及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7日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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