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第三條 本市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第四條 本市城市、農村公***交通車輛暫免征收車船稅。第五條 車船稅納稅地點與申報納稅期限由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第六條 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第七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八條 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第壹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同時廢止。
附:
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 計稅單位 每年稅額 備 註
載
客
汽
車
大型客車 每輛 600元
包括電車。
中型客車
每輛
540元
小型客車 每輛 480元 微型客車 每輛 300元 載貨汽車 按自重每噸 96元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專項作業車
輪式專用機械車 按自重每噸
96元
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
按自重每噸
60元
摩托車 每輛 120元
船
舶
凈噸位小於或者
等於200噸 每噸
3元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
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凈噸位201噸至
2000噸 每噸
4元
凈噸位2001噸至
10000噸 每噸
5元
凈噸位10001噸
及其以上
每噸
6元
註: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壹律按照1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