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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本辦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第三條 本市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第四條 本市城市、農村公***交通車輛暫免征收車船稅。第五條 車船稅納稅地點與申報納稅期限由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第六條 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第七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第八條 2007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65號文件發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第壹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同時廢止。

附:

北京市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  目     計稅單位   每年稅額     備 註    

大型客車    每輛    600元  

包括電車。

中型客車

每輛

540元

小型客車    每輛    480元    微型客車    每輛    300元    載貨汽車  按自重每噸 96元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專項作業車

 輪式專用機械車  按自重每噸

 96元

 

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  

按自重每噸

 60元

摩托車   每輛  120元             

凈噸位小於或者

等於200噸  每噸

3元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

船舶稅額的50%計算。

凈噸位201噸至

2000噸  每噸

4元

凈噸位2001噸至

10000噸  每噸

5元

凈噸位10001噸

及其以上

每噸

6元

註: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壹律按照1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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