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國有資產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還應接受國有資產管理、審計機關的監督。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清算,是指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提前終止合同、章程並經審批機構批準解散,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被審批機構依法撤銷,對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的清理結算。第五條 企業清算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公平合理、保護債權人及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按照原批準的合同、章程進行。第六條 清算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
企業資產能夠抵償債務,並且董事會或管理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能自行組織清算工作的,按照普通清算程序進行清算。
企業資產不能抵償債務,或無法自行組織清算工作的,審批機構可以根據企業、投資者的任何壹方或債權人的申請,或依其職權決定企業按照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
普通清算不能正常進行,債權人、董事會或投資者的任何壹方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並經批準,可以轉入特別清算程序。
企業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後,其破產清算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第七條 企業自開始清算之日起,除為清算目的或經審批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而進行的民事活動外,應停止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 普通清算程序第八條 企業開始清算的日期,按不同情況分為三種:
壹、經營期滿之日;
二、提前終止合同、章程並經審批機構批準解散之日;
三、被撤銷或被吊銷執照之日。第九條 企業清算期,從開始清算之日起至企業向財政、稅務機關提交清算結束報告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之日止,期限為90天。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審批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第十條 企業進行清算,應當組成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至少由三人組成,並推舉主任壹人。
清算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委派董事或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
經董事會同意,清算委員會可以聘請財務人員組成清算工作小組,處理具體清算事務。第十壹條 董事會應當自企業開始清算之日起7日內,將清算委員會成員名單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審批機構備案。
企業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構應當在接到清算委員會成員名單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認可。第十二條 清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董事會通過,可以解任或補派清算委員會成員:
壹、清算委員會成員有違法行為;
二、債權人請求並確有正當理由;
三、清算委員會成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四、其他原因。
董事會解任或補派清算委員會成員必須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審批機構備案。第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全面負責各項清算事務,其主要職責:
壹、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召開債權人會議;
二、管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有關報表;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企業債權和清償企業債務;
六、追回投資者應繳未繳款項(含註冊資本未入資或虛假入資部分);
七、分配剩余財產;
八、編寫清算結束報告;
九、辦理有關註銷企業登記事項;
十、辦理其它清算事務。第十四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企業起訴和應訴。第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處理清算事務,應采取協商壹致的原則,未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董事會決定。第十六條 清算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清算委員會編制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清算方案,須經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審批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