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國稅發〔2004〕153號裏的規定,雖然這個文件已經發布將近20年,但是文件內容仍然有效。所以除了有文件特別說明,稅務機關都是不可以為自然人代開專用發票的。
二、自然人銷售或出租房屋,購買方或承租方不是自然人,可以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許多人看到這個規定,就會有迷惑,不是說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才可以申請代開專票嗎?沒說自然人(即:其他個人)可以申請代開專票啊?
這裏多說幾句,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最主要的區分標準是銷售額。但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也就是說,自然人只能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所以按稅總函〔2016〕145號的規定,自然人銷售或出租房屋,只要購買方或承租方不是自然人,就可以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當然如果您想開普票也沒問題,增值稅征收率都是相同的。
三、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如果企業在支付費用時按稅局委托,代征了自然人應繳的增值稅,那麽該企業就可以代自然人向稅局申請匯總代開專用發票。
現在許多人是考個代理資格證書,全職或兼職做代理的工作,這個群體比較容易集中管理,所以稅局對他們是有特殊政策,壹般不需要他們自己去稅局繳稅、申請代開發票。稅局直接委托支付費用的企業代征稅款,企業代征稅款後,就可以直接替他們匯總申請代開普票或專票。這些做代理的自然人就不需要直接和稅局打交道,所有事情支付費用的企業全部就可以辦妥,壹舉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