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審計,按照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由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負責審計監督。
縣、區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決算應當經縣、區審計機關審計。
(二)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和大型市政投資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審計機關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範圍但未納入年度直接審計計劃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由審計機關督促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審計資格的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三)審計機關應當督促建設單位直接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對以企業為主體的競爭性項目、社會捐贈的基本建設項目以及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第六條基本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並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七條具有審計資格的社會審計組織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工作質量,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具有審計資格的社會審計組織承擔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業務進行抽查。第八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審查竣工決算的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資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建設項目和預算執行情況,建設項目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各單位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預算內容進行,是否存在預算外項目,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
(3)審核工程量,定額的套用、各種費用和材料差異的計算是否合規、合法、準確,是否存在高估冒算、重復計算和錯套定額、增加費用、多列工程量等情況。
(四)審查物業和在建工程的交付情況,審查物業交付是否真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條件,交接手續是否完備、合規;成本核算是否正確,是否存在擠占成本、擡高成本、轉移投資等問題;核實在建項目投資額,及時查明未竣工交付的原因。
(五)審查核實資金和庫存物資及往來賬目的余額,防止轉移或挪用資金;審查是否存在虛列當期欠款、隱瞞結余資金物資等問題。
(六)檢查基礎設施建設收入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存在隱瞞轉讓收入等問題。
(七)投資效益評價,從材料使用、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新增生產能力、投資回收期預測等方面綜合評價投資效益。
(八)審查竣工決算是否真實、完整、合規。第九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審計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初驗完成後,應及時書面通知審計機關,並提供必要的資料。
(二)審計機關應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組成審計組,並在實施審計三日前以審計通知書送達建設單位。
(三)審計人員通過查閱與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實有關的文件、圖紙和資料,核對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審計。
(四)審計組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
(五)審計機關審查批準審計報告,對基本建設項目和工程決算進行評價,出具審計意見。違反國家規定,依法需要處理或者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向有關主管部門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基本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
(六)審計完成後,建設單位將竣工決算和審計意見報送市有關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和財務結算。
社會審計機構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後,應當出具由註冊會計師簽字並加蓋公章的驗證報告,並報審計機關備案。核查報告可作為有關部門辦理決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