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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珠海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明確業主、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住宅小區物業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小區的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住宅小區,是指按照城市規劃建設,建築面積在4萬平方米以上,並配套相應的公共設施、安全設施和公共場地的住宅小區。

零星住宅開發可以並入住宅小區,具體辦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制定。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住宅區內的各類建築物及其配套的公共設施、安全設施和公共場地。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住宅區內物業的所有人。非業主根據業主的委托,可以享有業主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托的物業日常維護、維修和更新,以及住宅區綠化、交通、治安、環境衛生等工程的日常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公司,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從事住宅小區服務業務的企業。第四條住宅區的公共設施、安全設施和公共場地由全體業主使用和維護。第五條業主有管理住宅小區的權利和遵守業主公約及住宅小區其他制度的義務。第六條物業管理應當按照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實行社會化、專業化、運營化管理。第七條市房管部門是本市住宅物業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物業管理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建設、規劃、環保、公安、交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住宅物業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住宅區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住宅小區的移交和管理第八條住宅小區經驗收合格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憑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證向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手續,並報市房管部門備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憑《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證》向房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住宅區已辦理交接手續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簽訂《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房管部門與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簽訂《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房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應當移交住宅區綜合驗收檔案。第十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應按壹定比例壹次性向市房管部門繳納住宅區公用設施專項資金;專項基金歸全體業主所有,房管部門以住宅區為單位設立專項賬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住宅小區公共設施專項基金的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政府制定。第十壹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應當按照市政府的規定提供住宅區管理專用房和商品房。專用房和商品房由房管部門監管。第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自辦理住宅小區移交手續之日起兩年內,有責任協助做好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第三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十三條業主應當以住宅小區為單位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會議。業主會議由住宅區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代表會議由住宅區全體業主推選的代表組成。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會議是業主行使物業管理權利的機構。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會行使下列權利:

(壹)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

(二)批準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通過或者修改業主公約;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五)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做好管理工作;

(六)決定住宅區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示範文本由市房管部門制定。第十六條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和業主代表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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