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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補繳稅款是否要交滯納金

法律分析: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主動補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區分以下五種情形:

壹、納稅人是在申報期過後自己發現(含自查發現)少繳了稅款,並且主動申 報補繳,應當按照納稅人占用稅款的天數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納稅人是在稽查局實施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後又主動補繳的稅款,只能視為主動配合稅務機關的工作,除加收滯納金外,還要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三、關聯企業是在稅務機關對其與關聯方的不合理價格進行調整並發現問題後又補繳自己在匯算清繳期內應該調整而未進行調整的稅款,對補繳的稅款自匯算清繳期過後的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的利息,而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企業、關聯方及其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能夠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時,可以只按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四、納稅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在納稅人發現後主動補繳或者稅務發現後主動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但對已扣繳但未申報繳納的,在規定期限後主動補繳或稅務檢查前主動補繳,均應當加收滯納金。

五、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主動補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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