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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計師和合夥人有什麽區別?

總會計師和合夥人的區別:

首先,總會計師和合夥人的定義不同:

1.合夥人是指投資組建合夥企業並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2.會計師是指具有壹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能夠接受當事人委托,承辦與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相關業務的會計師。

二、總會計師和合夥人有不同的角色:

1.合夥人:是合夥關系中的第壹個。合夥人是法律上比較常見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投資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按照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會計:企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職稱之壹;在過去,自由職業者獲得政府許可,受客戶委托從事會計業務,主要負責檢查賬目和設計會計系統。

擴展數據:

合夥人投資合夥模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壹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為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2.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以勞務出資,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根據協議,他們合夥經營,壹起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約定提供技術服務,不提供資金、實物,但同意參與利潤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4.根據上述規定,在個人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可以以資本、實物、技術和技術服務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應該說,任何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的標的物,都可以作為個人合夥的投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作夥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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