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登記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3、納稅人註冊地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地址證明,需提供復印件。該地址是自己擁有所有權的,提交產權證明即可。
4、辦理稅務登記的辦理人是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的復印件。
5、稅務登記人需提供驗資報告。
6、稅務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二)住所、經營地點三)登記類型四)核算方式五)生產經營方式六)生產經營範圍七)註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八)生產經營期限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