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交、娛樂發生的住宿費用不能從進項稅額中抵扣;2.員工出國旅遊發生的住宿費屬於福利費範疇,其承擔的增值稅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3.個人發生的住宿費屬於個人消費,即使發票擡頭是單位,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出差發生的住宿費必須是單位全稱,以個人名義開具或單位名稱不全的不能抵扣銷項稅額;5.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如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為‘舊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發生的住宿費不得從進項稅額中扣除;6.增值稅免稅項目發生的住宿費不能抵扣;7.‘營改增’前結清的住宿費,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住宿專用票的稅務管理;
1.開票要求:住宿企業向顧客提供住宿服務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發票內容:發票上要詳細列明服務的名稱、日期、金額等信息,保證信息的準確完整;
3.發票保管:企業收到住宿專用發票後,需要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檢查;
4.發票作廢:如果發票填寫錯誤或客戶退房,需要按規定程序作廢原發票,需要開具新發票;
5.發票審核:企業申報增值稅時,需要審核其持有的住宿費專用發票,確保符合抵扣條件;
6.納稅申報: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報住宿費,並按規定計算可抵扣稅額。
總結壹下,住宿費專用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有七種,包括:社交應酬、員工差旅福利、個人消費、非實名制單位興起、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免稅項目和營改增前的費用。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們承擔的增值稅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證明。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有書面合同、支付憑證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發票。信息不完整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